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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 (下)

  

  保障司法独立是解决当前司法制度一切弊病的根本要求,也是消除司法的行政化、等级化、地方化、商业化、非职业化及政治化的关键所在。应当在确保司法监督和制约的前提下,促进司法独立。第一,协调其他国家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防止监督司法向干预司法的转化。在法治真正确立前,法院本身很难或者说几乎不可能应对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干预的难题,因此,需要党、人大、政府从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调整国家权力结构,不干预司法裁判,这也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特别需要强调,党政应尽可能不干涉具体案件的审判,人大个案监督权的取消应当切实执行。检察监督等监督方式也应不断改进。第二,协调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建立既能让社会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维护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新机制。第三,探索法院设置、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改革,为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第四,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应与司法审判相分立,消除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关系,下级法院的审判业务独立于上级法院。第五,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前提下,建立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改革法官考评制度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制度。第六,在落实法官惩戒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法官职务和生活保障制度,包括任职终身制、弹劾原因及程序法定化和“高薪养廉”,建立法官地区回避和定期异地任职制度等。


  

  2.克服“执行乱”,提升法院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2007年10月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及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力图克服“执行乱”现象,规范执行行为,包括修改执行异议制度,增加变更执行法院制度,延长申请执行期间,完善执行管辖、立案、财产扣押、执行担保制度等,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克服“执行乱”现象仍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还需要继续探索化解手段,促进执行行为的规范化,避免“执行乱”的大环境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激励,树立良好的法院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特别需要强调:第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执行程序,积极推进强制执行立法进程,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切实贯彻审执分立,建立健全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全方位加强执行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第二,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明确行使执行裁判权的人员须具备法官任职资格,规定行使执行实施权的执行人员的资格条件,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但也应具备基本的法律职业素质。同时,建立对执行人员的培训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规范文明执法教育,端正执法态度,改进执法手段,注重说理,争取配合,做到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热情服务。第三,加强执行监督,严厉惩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执行及暴力执法行为。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育程序正义观念


  

  法治与程序正义的观念涉及民众对司法合法性的认可,应通过各种手段促进法治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升民众的法制意识,培养守法的自觉性,培育民众的法治理念和程序正义观念。当然,这些观念的培育更要从权力部门、执法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和法律从业者入手。权力部门首先应尊重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执法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和法律从业者应带头守法和信法。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公正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对待当事人;同时注重司法技巧,恰当行使释明权,注重裁判说理,增加裁判的可接受度和司法公信力,坚持司法公开透明,避免和减少当事人因种种原因对并无瑕疵的判决持不满态度的现象,力求公正的判决获得民众的理解和认可;还要树立服务型司法的理念,回应民众正当的权利保障需求,真正以“司法为民”的形象和行动树立司法权威,赢得民众的尊重,增进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和理解。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严格依照程序规范执法。此外,法律的理念应当从“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逐步转化为程序正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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