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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 (下)

  

  最后,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与《刑法》313、277条的衔接。如明确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执行标的数额巨大、给申请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行为构成犯罪,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以妨碍公务罪论处。对不构成犯罪的抗拒执行行为,适用《民事诉讼法》102条的规定。


  

  (2)完善处理暴力抗法行为的刑事诉讼程序


  

  有关司法解释力图协调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追究犯罪中的关系,化解长期以来的关系不协调的问题。2007年9月《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法院对拒不执行裁判情节严重者,可先行司法拘留;涉嫌犯罪者,应将案件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些程序性规则对于及时打击暴力抗法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协调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立法仍需继续跟进。


  

  同时,针对藐视法庭罪,设计无需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法院自侦自审的简易诉讼程序。例如,由暴力抗法行为发生地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组成合议庭,根据执行法官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理,对藐视法庭罪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有权提起上诉。


  

  (3)建立健全暴力抗法的预防和处置机制


  

  进一步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对当地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负有预防和处置的责任,其中群体性事件一律纳入地方维护稳定的工作任务之中,并明确当地有关部门和法院的协助义务。履行法定职责不力或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和维护执行时的社会治安秩序。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实践中导致对暴力执法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不力,因此,有必要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执行地公安机关有应执行人员请求派出充足警力协助执行的义务,以及协助不力或拒绝协助的责任。


  

  就法院本身而言,执行人员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订执行行动计划,从而快速地应对各种形式的暴力抗法行为。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后,执行人员应依靠自身的警力或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及时、有力、有策略地进行处置。


  

  (4)严格追究暴力抗法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处罚概率


  

  首先,在强调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的同时,强调依法严格追究暴力抗法的法律责任,对暴力抗法者进行严肃查处,增强对挑衅司法权威行为的威慑。其次,在强调“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严格执法尺度,使暴力抗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而不能轻易逃脱法网。应通过各类处罚的力度不同来体现“宽严相济”,宽者处以罚款,中者处以拘留,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而非放纵违法犯罪。对于权利型暴力抗法、福利型暴力抗法、因暴力执法而引起的暴力抗法行为,则应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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