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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 (下)

  

  司法能力的建设应努力提升司法的强制能力、救济能力及合法性能力,并从惩罚与激励两个方向入手。一方面,树立司法权威,增加制裁力度,提高处罚概率,降低抗法成功的概率;另一方面,强化公民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提升司法公信力,调整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司法的合法性。


  

  治理暴力抗法、建设司法能力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司法强制能力、救济能力和合法性能力的建设应齐头并进。其中司法强制能力的提升应置于首当其冲的地位,从而有效打击和抑制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司法合法性能力的增强应置于基础性地位,以便从司法自身的角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尽管治理暴力抗法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思路,但暴力抗法的治理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与整个国家的治理密切联系,因此不能局限在司法领域内单兵推进,而需要自上而下的建设与自下而上的建设相呼应,全方位推进国家能力的建设。同时,司法能力的提升也取决于国家能力建设的整体状况。而国家能力的建设更是一个艰巨的过程,需要国家与社会长期的共同努力。


  

  自上而下的建设与自下而上的建设彼此紧密关联,相互促进,皆统一于司法能力的建设之上。自下而上的建设的根本目标正在于提升司法的合法性能力以及民众对司法合法性的认可度。关于自下而上的社会视角,特别需要强调二点:一是通过沟通化解对抗与冲突,应努力推动公民社会的建设,积极发展民间组织,疏通协商对话渠道,增强民众的沟通能力;二是促进社会公平,这是消减暴力抗法的一项根本要求。国家应当调整社会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社会福利制度,缓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不断改善社会公平的状况。


  

  暴力抗法的治理还应针对不同的类型和情况区别对待。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执法大多属于不正当的暴力抗法,应依法坚决打击,切实执行生效裁判,强化司法权威,因而提升司法强制能力是首要举措。对于权利型暴力抗法,应避免冲突激化,并妥善处理,纠正错误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暴力抗法行为本身采取宽容的态度。对于福利型暴力抗法,应避免冲突激化,并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对暴力抗法行为本身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对于因暴力执法而引起的暴力抗法行为,法院也应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


  

  (一)提升司法强制能力


  

  1.加强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惩罚力度弱是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直接原因。转型中国暴力抗法的治理首先须大大增加制裁力度,提高处罚概率,从而增强法律的威慑力,维护司法权威,同时降低抗法成功的概率,使抗法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抑制抗法者的收益预期。


  

  (1)从立法上进一步加大对暴力抗法的制裁力度


  

  首先,2007年10月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暴力、威胁方式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金额增加十倍,对个人的罚款金额调整为10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调整为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但这仍然不够,还可以进一步提高罚款金额,比如,对个人的罚款金额调整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调整为一百万元以下。


  

  其次,强化参与暴力抗法者的刑事责任。提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期和罚金额度,建议刑期从《刑法》第313条、第277条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年9月《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列举了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负有执行协助义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碍公务罪,但仍需进一步明确负有执行协助义务的具体单位以及具体的协助义务,防止推脱协助的现象,也有利于追究协助不力、拒绝协助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借鉴国外制度,设立藐视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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