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程序正义观念的缺乏和法治观念淡薄降低了司法合法性能力
中国历来缺乏程序正义的观念。不仅普通民众“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根深蒂固,司法人员本身对程序正义也重视不够,[6]甚至法律从理念到制度一直贯彻着“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因此,即便是公正的判决,也未必能获得民众的理解和认可。在因民间习惯与国家法冲突、超过诉讼时效、举证不能,特别是超过举证时效而被判败诉等情况下,不少当事人对法院并无瑕疵的判决持不满态度。例如,莫兆军法官被追究玩忽职守一案缘于当事人不服判决自杀身亡,但判决其败诉的原因是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条是被强迫书写的,法官并无过错。又如:
[案例152]宣威市热水乡蔡某因未能提供证据,法院判其给付陈某运费839元,蔡拒绝履行,陈申请执行。2004年12月5日,执行人员再次通知蔡到庭,蔡仍以其已给付为由拒不履行并威胁、辱骂执行人员。蔡被拘留后,电话请朋友履行义务,法院对其提前解除强制措施。出看守所后,蔡某将怨气再次转向执行人员,进法庭纠缠,大肆辱骂,被司法拘留15日。
除程序正义观念的缺乏外,法制观念的淡薄也激励了暴力抗法行为。中国尚处于法治建设的初期阶段,民众的法制意识淡薄,缺乏守法的自觉性,远未培养出对法律的信仰。不少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就源于此。此种情形较适合利用勒庞的大众暴民理论来解释。如下案例便是典型例子:
[案例200]西乡县信用联社与穆某、杨某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杨某是担保人。杨某认为自己没有还款责任,拒不履行义务,还威胁说:“我就是一个保人,我看你们敢执行我,还没有见过这样的王法。”执行员又做了更深入的解释,杨某仍不听从。杨某之妻孙某阻挠执行,抱执行人员的腿,踢咬、辱骂执行人员。法院对杨某及其妻的行为分别处以构留15日、10日,各罚款800元、500元的决定。
4.司法的安定性不足削弱了司法合法性能力
与程序正义观念的缺乏相关.司法的安定性明显不足,削弱了司法合法性能力。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司法裁判在相当程度上不具有终局效力。对生效的民事裁判,除申请再审外,当事人还可无限制地申诉,法院可自行提起再审,检察院也有权提起抗诉。1990-2003年民事再审率平均为21.22%,1998年高达25.06%,尽管此后逐年递减,2003年为12.45%,但总体仍处高位。(注: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P33-34)信访的数量长期以来一直处于高位,仅就涉诉信访而言,1996-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就接待群众来访4252.24万人(次),处理群众来信1391.13万封。[7](P5-25)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涉诉信访的数量居高不下,导致判决效力的不确定,削弱了司法的安定性和司法权威,也使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日益强烈。特别是在维护稳定的社会背景下,国家“花钱买平安”软化了司法裁决的刚性,催生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示范效应,激励了更多的人不履行判决,因为通过“问题化”的压力机制和“流氓化”的“耍赖”机制有可能获得好处。暴力抗法的滋生可谓这种逻辑的必然结果。
从自上而下的国家视角来看,司法强制能力不足难以对暴力抗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激发了抗法者的侥幸心理和蔑视法律的心态,直接导致暴力抗法的频繁发生;司法救济能力不足使得司法难以成为民众信赖的有效的维权途径,暴力抗法等其他方式便成为替代或有机可乘;司法合法性能力不足从根本上削弱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是暴力抗法发生的深层原因。从自下而上的社会视角来看,暴力抗法是民众对司法能力薄弱的反应,有时体现为维权的理性选择,有时也表现出疯狂的暴民行为。司法能力的不足导致暴力抗法的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而司法权威失落和司法公信力下降又进一步减损了司法能力,加剧了暴力抗法现象的严重程度。因此,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治理暴力抗法的主要思路,也是21世纪中国司法建设的重大任务。
四、通过建设司法能力治理暴力抗法
暴力抗法的产生主要源于司法能力的不足,因此,治理暴力抗法的主要思路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司法能力建设是国家能力建设的一部分。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将政法经费保障、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列入主要改革内容,反映了国家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