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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 (下)

  

  司法不公不是一种单一的社会现象,而是转型中国社会不公的一个方面。由于新旧体制的并存与冲突、社会结构与利益分配失衡、法制建设的滞后、道德规范的失落、社会诚信缺乏,转型时期的社会冲突和社会不公日益突出。这正是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深层社会根源。从民众的视角来看,普遍且严重的社会不公削弱了司法的合法性能力,导致了民众对司法/国家的不认同和不信任,加上弱势群体“相对剥夺感”的日益强化,激起了社会对抗、敌视和仇恨心理的产生,最终引发了来自社会的抵抗—既包括抗法者自以为正当的抗法行为,也包括抗法者明知不当但却利用民众对社会不公的情绪而实施或煽动的暴力抗法。


  

  2.法院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不足


  

  长期以来,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较多“执行乱”现象,诸如执行管理乱,未全面实行审执分立,法院之间争管辖或推诿管辖,拒绝或推诿委托执行;执行措施和执行程序乱,为达执行目的不择手段,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强迫执行和解,滥用强制执行措施,乱列被执行人或执行标的错误、乱扣划、乱扣物;执行行为不规范,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与当事人串通搞假扣押、假查封,粗暴执行甚至暴力执法,直至违法执行。强制执行是法院工作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执行人员是法院队伍中素质偏低的一个群体,也是更多出现违法违纪事件的群体,(注: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浙江省法院执行工作改革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执行干警占全国法院干警的1/10,约3万人,但违法乱纪的人和事占1/3。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改革探索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一些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领导甚至几乎所有执行人员被“一锅端”。执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有的收受贿赂设法为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有的按执行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回扣,有的直接贪污、挪用执行款项。这些严重损害了法院执行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容易激起被执行人的对抗。


  

  在各种“执行乱”的现象中,暴力执法是引发暴力抗法的重要导火索。实践中,一些执行人员为达到执行目的而滥用强制措施,例如,以人身作为执行标的或执行手段,“以拘代执”;殴打和逼迫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有的造成被执行人伤害甚至死亡,(注:2007年1月9日,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容城镇七根檀村三组拆迁户,该村54岁的村民胡志贤因旁观来不及疏散,被法警押上警车。在法院大门前,一法警将胡致伤,伤者入院后右眼角膜被摘除。许多知情的村民愤愤不平,联名请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执法犯法的法警。监利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的调查组认定:法警打人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属“意外”事件。参见《监利县法警“失手”弄瞎老汉一只眼》,http://hi. baidu. com/zgjl/blog/item/78ca2df5fd9eda24bd310920. html,2009年9月9日。)极大地损害了执行行为的正当性,也很可能激起被执行人以及旁观者的对抗甚至暴力抵抗。例如案例232,前往吉林梅河口执行公务的两辆执行警车牌照相同,村民目睹法警粗暴殴打村主任,将其头向墙壁猛撞,且未经合法程序就将抗拒执行的当事人铐在其家中长达一个月。更有甚者,法警实施暴力并非为了执行判决,而只是为法院夺取利益。例如:


  

  2006年7月10日,山西平陆县法院未获征地许可手续而强行出动法警推平村民土地并殴打阻止推地的村民……卫香串哭诉道:“当时两名法警扭住我的胳膊,用膝盖顶我的腰,把我的手扭到背后,在后心窝捣了两拳,打得我尿了一裤子!”随后法警给她戴上手铐,塞进一辆警车,一法警继续对她施暴,直到另一法警实阻止……在法院,她家祖孙三代四口人被分别关在四间房里,在威逼、恐吓下写了“检查”、按了手印,承认阻挡法院铲车“施工”是错误的,并保证不再阻拦法院“施工”,才于当晚8时许被放回家。据悉,法院准备用被推平的土地修建审判厅。[5]


  

  不少暴力抗法案例中,抗法者高呼“法官打人”、“法官抢劫”作为煽动群众的策略,(注:如案例431:被执行人的女友阻拦警车并大喊“警车撞了人”,有些围观群众以为警车撞人就跟着起哄,被执行人的哥哥趁机煽动围观群众掀翻警车。)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法院违法执行已造成恶劣印象,法院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不佳,以及民众对法院普遍不信任。面对暴力执法,暴力抵抗有时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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