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的立法思考

  

  生态鉴定是关于生态鉴定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的总称。作为一项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它是俄罗斯联邦生态法基本制度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俄罗斯联邦的所谓生态鉴定,即是指由一定的机关或组织对计划进行的经济活动和其他与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关的活动,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和评价,以判定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规定的生态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允许其实施的一种特定的监督检查程序或监督检查活动。[6]其目的在于查明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对自然环境潜在的生态危险,防止其对自然生态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保证公民享有良好自然生态环境权利的实现。生态鉴定是对前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一种总的、集中的监督和检查,二者在共同服务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犹如一场接力赛跑而相得益彰,彼此关照。由于在建设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过程中,发展经济优先的传统惯性会经常致使规划区域生态环境遭遇潜在的或现实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甚至可能致使生态失衡,造成该地区生态被永久性地彻底破坏,因此,建立黄河三角洲生态鉴定制度非常重要。


  

  (四) 强化黄河三角洲生态破坏主体的法律责任


  

  从执法实践来看,法律责任偏轻是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不力的主要因素之一。笔者认为,通过生态立法严格规范生态破坏者的法律责任是保护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当将生态文明的理念纳入有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中,促进相关法律的生态化。从刑法角度看,当前生态环境犯罪不论从生态环境的角度讨论刑法,还是从刑法的角度讨论生态环境问题,在中国学术与实务上的文献都是相当少的,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缺乏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最具有强制力,但刑法中没有以生态环境安全为法益的生态环境犯罪,这将不利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刑法保护。”因此,应当针对生态破坏的不同实施主体,在立法上确立有区别的处罚制度。除了对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要加大民事责任,实行破坏治理费用与破坏获利挂钩制度之外,还应当严格规范有关企业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在刑法条文中增加生态安全为法益的生态犯罪,充分发挥刑罚手段作为生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通过教育使得破坏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的实施主体认识到破坏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