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黄河三角洲生态立法的制度设计
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发展高效生态效益型经济的根本性措施也是实现黄河三角洲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勾勒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宏伟蓝图与美好前景,但是要推动黄河三角洲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拓展山东省发展空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进而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还需要在区域发展规划的实施过程中注意生态立法理念的更新转变与法律制度的科学设计。
(一)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核心原则
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也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建设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必须以人口、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如果我们在产业的选择上仍然走重化工道路,过量外延式扩张,只注重经济效益而不顾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其结果是不可能可持续发展的。在法治国家的背景中,它需要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基本机制才能得到长期、稳定、有效的实施。这一原则应该被视为黄河三角洲生态立法的一条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原则。
(二) 注重黄河三角洲区域立法的协调性
黄河三角洲是整体性和关联性都比较强的规划区域,不仅各自然要素之间联系密切,而且上下游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也非常明显。黄河三角洲生态资源所具有的唇齿相依、彼此交融的独有特征,决定了黄河三角洲生态资源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以考量和解决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彼此关系。因为按照经济学理论,资源的稀缺乃是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根源,生态立法作为分配和引导资源配置的制度手段,利益最大化必然是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生态保护制度实践中混乱无序的格局背后,正是各方对区域或部门利益的顽固坚守。因此,生态立法必须尽早从整体考虑,在尊重自然生态规律的前提下,采用综合性措施,实施系统管理、多目标管理和分区管理相结合,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在相关法律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先行商议签署《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生态保护区域协议》,建立健全区域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密切临界执法的衔接机制,进而从法律落实上体现规划区域生态立法的协调性。
(三) 建立黄河三角洲区域生态鉴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