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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的立法思考

  

  (三) 山东省的相关立法工作也在持续推进


  

  早在 1988 年,“黄河三角洲”的开发总体战略首次被专家学者们提出时就已经提出了“生态高效”的增长模式。黄河三角洲地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即受到重视,并取得明显成效,为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实现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经济增长极创造了有利条件。


  

  近几年来,山东省出台了大量优惠政策,支持黄河三角洲的经济发展。2008 年,山东省相继出台了《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 鲁政发[2008]46 号) 和《关于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鲁发[2008]13 号) 。2010 年为加快区域金融业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作用,推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鲁发[2010]9号) 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又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0]51 号) ,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推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积极开展金融创新试点,增强区域金融发展活力。


  

  在黄河三角洲所辖区市,2010 年 7 月 21 日,东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作为东营市贯彻落实国家《规划》的纲领性文件,从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效生态产业体系、推行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方式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政策支撑体系和切实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等八个方面作出安排部署。此后,潍坊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鲁发[2008]13 号) 、山东省政府《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 鲁政发[2008]46 号) ,2010 年也下发了《关于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黄河三角洲生态立法的现实问题


  

  实践表明,任何一种经济模式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当前,中国正处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发展高效生态经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黄河三角洲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黄河三角洲区域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任务还很繁重,发展高效生态经济面临着较为严峻的挑战,黄河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仍然比较脆弱,淡水资源相对贫乏,近海地区生态保护及堤防修复压力较大。这一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代背景格局在黄河三角洲生态立法的法律问题中体现也尤其明显。从黄河三角洲生态制度建设情况看,虽然这一区域生态立法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和中国环境立法总体思路的影响,与中国其他三角洲( 长三角、珠三角) 相比,黄河三角洲的整体生态立法还相距甚远,生态法律体系建设还不能满足生态恢复与生态保护的需要。目前,黄河三角洲生态立法面对的主要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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