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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的立法思考

  

  然而,目前中国尚没有专门性生态立法。“实践中,中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基本上都是针对单项污染防治和单项资源要素保护进行的,缺乏对污染的全面控制和资源的整体保护,形成的是分部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重重。”人为分割为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等众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使得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经济效益成为生态立法利益争夺的首要目的,进而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实施效果,使生态执法陷于困境之中。由于规划进程与法律体制的原因,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没有专门性立法,错综复杂的法律场景和相互掣肘的执法困局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规划区域内也有所体现。历史地看,中国对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实际上早已开始,并且这种重视已经不断地体现于中国的基本国策、宪法以及现行的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之中。


  

  (一) 中国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


  

  生态环境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中国已经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关系到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发展,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因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把保护环境作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为了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国就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措施,政府也一直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


  

  (二) 构建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生态立法体系


  

  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生态保护涉及对土地、水域、草原、林地、滩涂、野生动植物在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保护,以及对由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资源各要素构成的生态经


  

  济区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的保护。对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历来为中国所重视,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制定颁布了多项环境保护专门法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法,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此外,中国政府还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30 多个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各有关部门还发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行政规章。国务院 2009 年 11 月23 日正式批复的《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是指导黄河三角洲地区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改革的行动纲领和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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