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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的立法思考

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的立法思考


王仰文


【摘要】黄河三角洲在环渤海地区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进一步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发展,保障《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做好《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条例》的立法工作,必须立足于现实生态立法的制度现状,认真反思区域生态立法的制度实践,更新生态立法指导理念,梳理区域生态立法文本,细化生态立法内容,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区域生态立法资源建立完善生态鉴定制度,强化生态破坏的违法责任追究。
【关键词】黄河三角洲;生态立法;制度设计
【全文】
  

  黄河三角洲开发是山东人的“跨世纪之梦”在黄河三角洲辛勤耕耘的山东人一直冀望于用勤劳的汗水将茫茫荒滩变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绵绵绿洲。2009年11月23日,国务院正式批复《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标志着中国最后一个三角洲——“黄三角”的开发在被提出21年后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按照《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范围包括山东省的东营市、滨州市全部及潍坊市、德州市、淄博市、烟台市部分地区,共19个县(市、区),陆地面积2.65万平方公里,约占山东全省面积的1/6。《规划》获批标志着黄河三角洲开发在国家战略层面上进入深入实施阶段,为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作为一项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宏伟工程,同时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培育新的增长极的重要举措和伟大实践,它既要依托国家生态立法的宏观指引,又离不开地方生态立法的具体规范。反思总结和加速完善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的相关立法,对于保护环渤海和黄河下游生态环境,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发展,实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加快环渤海地区一体化发展,完善全国沿海经济布局,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黄河三角洲生态立法的制度现状


  

  “生态法”这一概念在法学领域的出现,与现代生态学的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生态学的研究与发展从自然科学方面导出了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规律,为作为生态法学重要指导理念———现代环境伦理思想的出现奠定了自然法则的基础。生态学原理告诉人们,人类不可能按照过去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继续发展下去,人类不可避免地要面对适用于其他物种和生态系统的那种最后的控制与平衡。”[1]以环境伦理思想为基础的“生态整体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正在影响着现代的生态立法,它要求现代生态立法不仅要尊重和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更要保护地球生态系统及其自然本身的利益。正是在现代生态学蓬勃发展的情况下,生态法学者们从生态学和法学相结合研究的视角,为了重新审视环境保护法这一法学学科,提出了一个更为科学、更加确切的名称———“生态法学”。这一名称随后被其他欧美国家及中国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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