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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草原生态保护的法律思考

  

  (2)修改《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


  

  该《办法》在草地权属、草地承包经营、草地监理、草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规定的不尽完善。如法律责任方面,对于草原严重违法行为,既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也没有明确的刑事处罚措施,造成违法者仅仅通过交一些罚款就轻易逃避了法律的惩处,这对草原管理者从严执法极为不利。因此,甘南州应根据《甘肃省草原条例》结合本地实际修改《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


  

  3.3对完善甘南州草原生态保护执法的思考


  

  地方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力度。草原监管部门执法不力也是草原生态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


  

  (1)执法者水平相对较低。


  

  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甘南州地处西部内陆,主要为藏民、回民、汉民聚居区,自然环境较恶劣,缺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现在甘南从事草原执法的人员大多执法水平不高,专业知识欠缺,对法律的理解或多或少会出现偏差。所以,应加强执法者队伍的培训和学习力度的同时,提高草原执法人员的准入要求,通过高素质的新人员的加入和原有人员的不断知识创新,切实提高草原执法队伍建设,以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队伍保证草原执法质量,从而为草原资源的保护提供更为有力的保证。


  

  (2)执法监管力度不够。


  

  在甘南州,执法者多为本地培养的人才,他们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的专业素质都有待提高,再加上草原监管部门的位阶限制,使得在草原保护方面的监管经常受制于当地的各种因素影响较为严重,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要在提升草原监管部门的位阶的情况下,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全面的监督监管机制,从人员配置和机构设置方面等方面提高执法监管力度,保障草原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者委托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代为恢复。”但在实际工作中,该要求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造成被破坏的草原没能得到及时的修复,致使草原遭到严重破坏。又如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情况中,非法开垦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却没有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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