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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草原生态保护的法律思考

  

  3.对甘南州草原生态保护的法律思考


  

  3.1对完善我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立法的思考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法律内容来看是一部环境基本法,作为环境基本法,侧重于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因此,将《环境保护法》提升到基本法高度,体现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加大环保处罚金额,改变目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严峻事实。我国环境法有关公众参与的现行规定过于抽象,内容少,涉及面窄,形式过于单一,更缺乏鼓励公众参与的激励性规定。


  

  (2)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我国现行《草原法》在法律责任规定方面有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刑事责任方面缺乏实际操作性,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规定不足,且操作性较差。例如《草原法》中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只对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犯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对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做出规定。现行《草原法》还应明确规定草原畜牧经济的发展在总体上应当以生态保护为基础,生计要服从生态,眼前利益要服从可持续和长远利益。


  

  3.2对完善甘南州草原生态保护地方立法的思考


  

  (1)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用足用好自治权。


  

  甘南州草原牧区主要是藏民聚居区,他们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要在坚持《草原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生态条件,并根据长期以来藏民的基本生活习俗制定出适合甘南州草原生态保护的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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