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滨海湿地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的构建

  

  (1)扩展滨海湿地公众参与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因此,除了滨海湿地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在进行滨海湿地立法、制定滨海湿地公共政策和法律规范时,也应当规定公众参与的途径。


  

  (2)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实践中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大多数是在项目审批、评价单位接受建设方的委托后,在此之前,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信息无从了解。在滨海湿地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应该及早介入,在判断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决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范围时,就应当吸收当地群众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电视、收音机、报纸、布告栏等多种渠道公布建设项目情况、可能对湿地造成的影响等信息,使公众的建议有的放矢。


  

  (3)增强滨海湿地参与主体的代表性


  

  目前许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征求公众意见时主要是邀请地方代表、相关专家参加讨论而忽视普通公众意见,在征求项目周边受影响居民意见时只是填写调查表,调查表的内容和形式也比较单一,多为选择题,主观问答题较少,这样获得的公众意见形同虚设。因此,在滨海湿地保护管理中,应该增强参与主体的代表性,实现参与方式的多元化。在选取公众参与对象时,既要注重专家、学者意见,又要注重那些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普通公众的意见,特别要注重发挥各种环保组织、社区的作用。在参与方式上,除了既有的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问卷调查等形式外,可以通过热线电话、新闻媒介、互联网信息公布和信息查询等方式,增强公众参与的时效性,避免公众参与的形式化。


  

  4.3.2构建滨海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共管模式


  

  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共管主要是指当地社区和保护区对社区和保护区的自然资源进行共同管理的整个过程。作为一种强调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社区共管是解决滨海湿地资源保护难题的有效手段。为保障公众参与,滨海湿地社区共管模式的构建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保护区法制建设,保障社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通过滨海湿地立法为社区共管模式提供具体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为保障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需要通过制度化的设计,为社区群众搭建有效参与的平台,例如,通过社区和保护区签订生态契约、举行开放会议、听证会等方式,使群众和管理部门的意见得到充分的交流、沟通、协商和平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