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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滨海湿地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的构建

  

  3、滨海湿地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构建之社会基础第三部门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的民间社团组织开始得到迅速发展,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部门开始成长并得到长足发展,而我国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一直是第三部门中最为活跃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布的《2008——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截至200810月,我国共有环保民间组织3539家。在滨海湿地保护管理中,随着环保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其在影响政府环保政策、监督政府履行环保职责、从事湿地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1991年成立的辽宁省盘锦市黑嘴鸥保护协会是国内第一家为一个鸟种成立的环保组织,在该组织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纷纷加入到保护湿地、保护鸟类的行动中,使得盘锦黑嘴鸥数量从1990年的1200只增加到2004年的6071只[7]。我国环境保护组织的发展为建立健全社会调整机制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与第三部门的发展相适应,我国与民间组织相联系的社区建设也不断加强。现代社区建设的重要发展趋势和特点就是以治理理论为指导,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实现社区和社会的生态化。在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为了与社区利益协调,达到与社区共同管护自然资源的目的,许多地方已经摸索出具有特色的与社区联防共管的新模式。例如:内蒙古达费湖保护区,为了达到管理部门与社区群众对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共同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目的,推出了与社区单位或居民签署共同保护协议书的计划,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与社区群众共同承担起保护自然资源环境的责任与义务[8]。该项计划既有利于自然环境的保护,又有利于社区群众自身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因此颇受社区群众的欢迎。滨海湿地区域由村庄、居民区和生态区在内的各种社区组成,当地公众是滨海湿地资源最密切的利益相关者,因此,我国不断倡导和实施社区参与湿地保护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社区参与在江苏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滨海湿地区域社区建设的加强也为我国社会调整机制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4、滨海湿地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之具体构建


  

  资源环境管理中求得市场机制调节、政府干预和社会公众参与的有机结合与平衡制约是理想的选择[9],这与环境治理理论所倡导的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相契合。这种机制通过相关立法将市场调节、政府干预和公众参与的综合运用提高到法律原则、法律手段、法律制度的高度;通过法律的实施,将这三种机制有机结合成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综合调整机制,从而形成规范有序的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经济、生态秩序。滨海湿地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包括丰富多样的法律手段、措施和制度,下面重点介绍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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