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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滨海湿地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的构建

  

  2、滨海湿地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构建之理论依据——环境治理理论的兴起


  

  “治理”(governance)也称为“治道”,现代意义上的“治理”既不是环境保护技术领域的治理(eliminationorrectification),也不是指统治(government)、控制(control)和管理(management)。正确理解治理的前提是区分治理与统治这两个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第一,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不一定是政府机关,也可以是公共机构、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第二,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5]。正如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6]


  

  治理理论是有关治理和善治的主张、观念、原则、特点、作用和实施途径的总称,是有关治理公共事务的道理、方法、逻辑、管理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的总和,也称治理与善治理论。环境治理又称生态治理,是当代治理理论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应用。根据环境治理理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行政调整机制、市场调整机制和社会调整机制这三种方法和机制各有其特点和缺点、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方式,并且相互依赖、相互补充,最切实有效的调整方法和机制是将这三种方法机制综合运用的综合性调整机制即治理机制。我国传统的环境管理制度是传统统治思想在环境领域的延伸,其主要依赖政府管理而忽视了公众和社会的积极参与,但我国环境污染、资源破坏日益严重的现实表明,单独依靠政府环境管理往往难以有效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因此,治理理论一经提出就在环境保护领域迅速适用,环境治理理论得以迅速发展。滨海湿地区域是当代社会的缩影,长期以来,我国在滨海湿地保护管理中主要依靠政府管制,但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唯经济发展思想的影响,面对经济发展和湿地保护的矛盾,许多地区往往重视经济开发而忽视湿地资源生态系统的维护。例如,黄河三角洲和辽河三角洲是我国胜利油田和辽河油田所在地,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油气资源开发活动日益增多,资源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井区、道路、通讯、输油管线等建设活动不但占用大面积的滨海湿地,还对湿地造成严重污染,部分湿地因石油污染而生物种类稀少甚至寸草不生。因此,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单独依靠政府保护管理滨海湿地难以达到理想效果,而我国滨海湿地管理机构的缺乏又限制了政府作用的发挥,滨海湿地区域各种排污行为屡禁不止,资源盗伐现象不断发生。环境治理理论要求在滨海湿地保护管理中,在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应该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通过政府、企业、非政府非企业组织、公众的共同努力、共同协商实现环境利益的衡平和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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