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滨海湿地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的构建
蔡守秋;张百灵
【摘要】滨海湿地是我国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多种生态功能。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各种开发利用行为造成滨海湿地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滨海湿地的保护管理和法制建设成为当务之急。法律调整机制是应对滨海湿地问题的各类调整机制中最重要的部分,但我国现行法律调整机制无法有效解决滨海湿地利用中的公地悲剧和利益平衡问题,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行政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相结合的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环境治理理论的兴起和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为滨海湿地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社会基础,应该通过发展滨海湿地区域的环保产业、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途径、构建滨海湿地的社区共管模式,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经济激励、公众参与等各种法律手段完善我国滨海湿地的保护管理。
【关键词】滨海湿地;法律调整机制;治理;第三部门
【全文】
滨海湿地是我国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陆地与海洋的过渡地带,属于比较脆弱的生态敏感区。滨海湿地既是重要的物质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环境资源,被称为“海洋之肾”,具有涵养水源、净化环境、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促淤造陆、降解污染物等生态功能。我国滨海湿地范围包括了27000km2的浅海水域和22000km2的潮间带滩涂,滨海湿地总面积近60000km2,主要分布在沿海的11个省(自治区)和港澳台地区[1],是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人地和谐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随着沿海地区一系列经济开发规划的启动,滨海湿地遭到了严重的破坏,面积急剧减少,生物多样性丧失,功能和效益不断退化,滨海湿地的保护管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应对滨海湿地问题、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存在多种调整机制可供选择,由于法律具有至上性、公正性、公开性、民主性等特点,法律调整机制成为各类调整机制中最重要的部分。法律调整机制主要是指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实施影响、实现其调整功能的运作机理和运作方式[2]。从环境资源法的角度而言,法律调整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调整(政府部门调整)、市场调整(企业组织调整)、社会调整(第三部门调整)三种调整机制。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单独依靠行政调整机制无法应对滨海湿地利用中的各种环境资源问题,滨海湿地的保护管理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行政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相结合的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