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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是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必由之路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虽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程序性制裁机制,但从确保司法公正的要求上来看,显然还是有差距的。比如,虽然规定了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但由于没有明确制裁性后果,其实施效果将会受到影响;虽然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批准的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但却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要求的后果;等等。一般认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没有制裁的处理只不过是建议和忠告。在立法明确提出法定程序要求之后,必须要有相关的配套机制予以保障,特别是要建构相应的程序性制裁机制,方能确保程序性法律规定得到充分贯彻和落实。


  

  六是强化司法效率观念


  

  公正是司法固有的品格,但我们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要讲求效率。有句耳熟能详的西方法律谚语叫“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就是说不能只求公正、罔顾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效率观念,努力以最低的诉讼投入产出最好的诉讼效果,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便捷的方式来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点不仅攸关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更攸关诉讼当事人权益的依法保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统筹兼顾了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追求。在诉讼程序上,既强调程序上的公正,又注重提升司法效率。比如,通过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促进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建立庭前会议制度,提早确定庭审重点,避免不当启动庭审程序,进而影响庭审效率。在证据制度上,同样也兼顾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考量。比如,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权利,但要求“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是非法取证的亲历者,有条件也有动力向法庭提供线索或者材料以证明启动调查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司法效率的考虑,防止滥用诉讼权利,随意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妨碍正常的诉讼秩序。又如,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但同时规定只是在使用其他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情况下才适用这一制度,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样规定有助于避免耗费过多司法资源、影响诉讼进程。


  

  当然,强调树立司法效率观念,须以确保案件质量为前提。没有质量的效率是一种无价值的效率。本次修法基于正当程序理念和程序法治原则,对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了完善,使具体的办案机制和制度变得更加严谨、细密,目的就在于实现程序正义,确保办案质量,适当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就是一例。可见,在任何时候,效率都要服从于质量。在刑事诉讼中,讲求司法效率,主要在于防止发生不必要、不合理的诉讼拖延,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刑事司法人员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应当尽力提高办案效率,实事求是地使用办案期限,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七是强化特殊保护观念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司法机关的应尽之责。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身体尚未发育健全等身心特点,未成年人犯罪虽有其自身原因,但责任更多在于家庭、学校和社会。同时,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动机一般比较简单,犯罪行为盲目性较大,主观恶性一般不是很深,在教育改造方面可塑性较强。基于上述考虑,国家在先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无不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则,强调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以教育、矫治为主。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形象一点说就是“拉一把成就一生、推一把毁掉一生”。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总结以往20多年未成年人司法经验和合理借鉴域外少年法院做法的基础上,在“特别程序编”中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这既是我国刑事立法科学化的重大进展,也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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