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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是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必由之路

  

  审判既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最后的阶段,对于强化证据裁判观念,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刑事法官责无旁贷。我们要注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判,引导侦查、起诉活动以审判阶段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作为衡量标准,致力于推动提升刑事司法活动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总之,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有刑事司法人员都需要树立证据裁判观念,坚持从证据出发认定案件事实,共同维护刑事司法公正。


  

  五是强化程序法治观念


  

  法治首先表现为程序之治,没有程序保障的法治是不完整的,反之,没有法治保障的程序不能认为是符合良法之治的正当程序。刑事诉讼事关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剥夺,必须要按照程序法治原则的要求,建构正当的诉讼程序,既要具有完备的法制形式,又要能够充分体现民主、文明、正义的程序法治精神。程序法治原则的核心要素在于约束司法公权力的行使,保护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在程序法治观念和制度下,刑事司法人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办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要采取相应的制约和制裁措施。严重的程序违法不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还可能导致诉讼不能进行,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后果。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审判,在诸多方面均强化了程序法治原则方面的要求。比如,对于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55条规定了调查核实处理程序,进一步明确了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后果,人民检察院“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17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修改了原刑事诉讼法140条“可以”不起诉的规定,使经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的法律后果更为明确。再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11条明确要求,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前要“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判人员只有经过审查核实程序,才能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违反上述规定势必侵犯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等重要诉讼权利,将会直接影响被告人能否受到公正审判,因此,二审法院发现此类情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无论是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法院经审查适用简易程序,只要在开庭审查核实阶段,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法院都应当果断决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再比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42条完善对申诉应当再审的适用范围,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列入其中。根据这项规定,对于影响裁判正当性或者侵犯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严重程序违法情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基于以上法律规定,通过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推翻原有裁判,正体现了对严重程序违法行为的程序性制裁。除此之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鉴定人应出庭未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等规定,也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程序法治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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