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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是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必由之路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继续保留了刑事诉讼法12条和第162条(分别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12条和第195条)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控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增加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些都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立法上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118条仍保留了“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们尚不能求全责备。在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情况下,更为重要的应当是促进观念的转变和更新。相对于制度方面的差距,我们在观念方面的差距其实更大。


  

  尽管我国在16年前就已基本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尽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在很多方面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及其引申规则,但从观念上来看,有罪推定的思想在一些司法人员心中依然是根深蒂固的。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诉讼客体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纠问式的办案思维并未彻底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仍不够稳固,其人格尊严和法定权利难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司法实践中重视控方证据而忽视辩方证据的倾向仍然存在,被告人的积极辩护权往往不能受到足够重视;偏重于打击犯罪的思维导致对疑罪从无原则很难真正理解贯彻甚至明显抵触,从而使无罪推定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还存在不少困难。没有无罪推定的思想观念,与无罪推定相关的诉讼程序和制度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建立起来,即使完整建立起来也难以在实践中转化为实际行动。


  

  被称为美国世纪大审判的辛普森案,堪称诠释无罪推定的经典案例。1995年辛普森被宣告无罪,虽然也曾备受争议,但没有多少人说司法不公正,权衡个案处理和制度维护,最终显然是“得大于失”的。在我国,“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观念盛行已久,但从实践上看,效果并不理想。一项好的制度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做到不放掉一个坏人,但应当百分之百地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当实行无罪推定而可能导致放掉一个坏人时,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而轻易否定该项制度,任何一项好的制度的确立和实施,都不可能是没有任何代价的。在社会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管控、社会整体和谐稳定的情况下,更加侧重于保障人权无疑是科学和理性的选择。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人员应当切实树立起无罪推定观念,彻底抛弃或多或少残存的有罪推定思想,将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立为刑事诉讼不可逾越的一条底线,努力引导全社会树立起科学的司法观念。


  

  四是强化证据裁判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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