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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是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必由之路

  

  二是强化程序公正优先观念


  

  美国学者戈尔丁曾说过,“理想的正义是形式要素和实体要素之和”。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缺一不可。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是裁判活动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期望和目的所在。在法治环境下,程序公正的核心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裁判的实体公正必须经过一系列公正的程序。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牺牲的似乎多是程序公正。在我国传统司法观念中,一直较为注重实体公正,相比较之下缺乏对程序公正的应有关怀。正由于传统司法文化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至今仍然对我国刑事司法人员有着很深的影响。


  

  笔者认为,基于程序公正在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地位,我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不但要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还应当树立起程序公正优先的观念。这里强调程序公正优先,不是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而是说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从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看,客观上程序公正是先于实体公正而存在的,更为重要的是,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于人格尊严的保障、诉讼的公开、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更深层次的独立价值和意义。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重视以公正程序保障实体公正的工具性价值之外,全面加强了对程序公正独立价值的维护和弘扬。比如,通过完善强制措施制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排除程序、明确控方举证责任、增强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加强了对法治精神和当事人权利的维护与尊重;通过完善侦查期间的辩护、阅卷、开庭前准备程序、法庭调查和辩论等制度,加强了对控辩平等原则的落实,为控辩双方提供了较为平等的诉讼攻防机会和公平待遇。


  

  在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确立程序正义理念的背景下,要想真正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的司法公正,关键还是要使程序公正优先观念深入人心,否则设计再多再好的法律条文也可能会落空。所有的司法活动,首先所表现的就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往往在较长时间内代表着司法机关公正的形象,而实体公正则要在司法活动终结时才得以体现。对于实体公正,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般都较为重视,甚至可能会因为一味追求实体公正而要求司法机关突破繁琐刻板的程序制度和证据规则。此时,司法人员决不可感情用事而随意突破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规定,务必要保持头脑清醒坚定,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要理智对待,坚持依法办案,敢于坚持原则,否则就可能带来诉讼运行和证据运用上的混乱和无序,在人云亦云中失去司法的独立品格和公正属性。


  

  三是强化无罪推定观念


  

  在当代社会,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进步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一般可以引申出以下证据规则:(1)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2)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也不能以其沉默作为有罪的根据;(3)在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或罪行轻重有怀疑时,应当从有利被告人的方面做出解释。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根本改变了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刑事被告人是作为诉讼权利和义务主体参与诉讼活动的,从任何意义上讲,都不能再成为诉讼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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