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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是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必由之路

  

  存在决定意识。当刑事诉讼制度逐步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时,不仅能使刑事司法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还能极大地影响司法主体的行为意识。2009年开始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之所以引起持续关注,尤其是自去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社会各界积极贡献智慧,立法机关反复推敲,皆是因为这100多处的修改大部分不是一般的技术性改造,而多是涉及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的重要问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有力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同时,亦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刑事司法观念的更新,重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人权保障观念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属于宪法的子法,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仅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里,而且直接体现在宪法条文中,宪政精神始终是刑事诉讼法典的灵魂。


  

  正由于这种天然的联系,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我国刑事诉讼法从制定之日起,一贯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和对权力的制约。伴随着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日益重视人权保障工作,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制度和观念亦取得显著进步。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程序法律的精神就在于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注重人权保障。我们绝不能以弱化、限制甚至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去片面追求惩罚犯罪,导致错判无辜,冲击正常法制秩序,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实践反复证明,惩罚犯罪不应当也不可能通过弱化人权保障来实现,反过来,强化人权保障更加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当然,我们在努力摒弃“重打击轻保护”传统观念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刑事司法制度惩罚犯罪的本源功能。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起统领作用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继续完善惩罚犯罪制度体系的同时,注重在制度和观念上进一步强化对人权的保障。最为重要的修改内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这是其自2004年载入宪法以来首次写入基本法律。为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的其他篇章也作了相应修改,如: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程序,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强化辩护人会见权和阅卷权,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完善强制措施,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明确规定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增加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既保证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又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明确规定二审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仍然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等等。总之,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全方位贯彻了人权保障理念,统筹兼顾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与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刑事司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依法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正确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切实实现对各类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全面实现刑事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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