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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是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必由之路

  

  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是刑事诉讼制度创新的必然要求。如果观念落后于制度,势必会造成“行动中的法律”与“纸面上的法律”之间出现“缝隙”。从实践层面看,观念更新与制度创新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为因果。相对于思想观念,制度属于社会存在,它最终决定了司法人员的行为意识。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教育固然非常重要,然而制度的引导和约束则带有根本性。因此,对司法人员而言,制度的创新仍然具有决定性意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征求各界意见的过程中,部分条款之所以产生争议,多是由于现代司法观念与传统思想观念之间的碰撞所致。法律修订毕竟是在改革旧做法、创制新规则,如果一味迁就于过去,不适度超前,就难称真正意义的创新,对社会发展就难以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创设和完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多个方面都较好地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创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最终通过,反映了社会各界在注重保障人权、强化程序正义等诸多基本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刑事司法人员应当顺势而为,积极转变和更新司法观念,确保修改条文的应有功效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是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主体之一。刑事司法人员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情况,适时对具体案件的运行方式、审判方法等进行动态调整。在此过程中,观念虽无法替代宏观的法律创制和微观的法律适用,却可以影响、决定审判人员的司法决策态度和方向,进而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从某种意义上说,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是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先决条件,毕竟制度最终是要靠人去实施的。尽管修正案草案在社会各界讨论过程中一直有着不同认识,但既然业已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变为国家意志并将付诸实施,全社会就应当一体遵循,及时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国人大的修改决定上来,刑事司法人员更应及时转变和更新司法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绝不能抱着过时观念、怀着抵触情绪去办案。


  

  当然,在强调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观念的更新不可能一蹴而就。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历经数年,修改幅度大,涉及内容多,谓之“大修”名副其实,其推进难度也可想而知,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司法观念的更新比制度构建更难。一方面,观念的更新涉及面更广。观念更新的主体和内容不仅涉及公安司法机关,而且涉及到党政领导机关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观念的更新周期更长。制度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修改完成,而观念形成于特定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同时又受到诸多社会现实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转变。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是一个需要长期积累的渐进过程,既不能抱残守缺,又不能操之过急。子曰:“居之无倦,行之以忠”(《论语·颜渊》)。广大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事关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责任重大,必须永不懈怠,依法履职,同时要以积跬步行千里的精神,逐步树立起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现代刑事司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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