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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是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必由之路

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是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必由之路


沈德咏


【关键词】刑事司法观念;刑事诉讼法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出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近年来深化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修改决定共计111条,涉及修改补充之处有140多个,对任务原则、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完善。本次修改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回应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更加有效地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做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全国各级法院特别是广大刑事司法人员责无旁贷。笔者曾经在多个场合讲过,改革必须以观念更新为前提,以制度创新为基础,这是所有改革的基本路径。以往我们有一些改革措施之所以没有实现预期效果,很大程度上与司法观念的相对滞后有关。应当说,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取得的制度创新成果是有目共睹的,从司法层面讲,要使其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必须要大力推进刑事司法观念的转变和更新,在思想上牢固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并使之成为行动的指南。


  

  观念是一种意识形态,司法观念是人们对司法这一社会现象的看法和见解的总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司法观念。司法观念在法治文化结构体系中,居于深层次地位,较之于制度,其对司法功能和效果的影响是潜在的。刑事司法观念是人们对刑事司法这一社会现象的看法和见解的总和,不同的历史时期亦有不同的刑事司法观念,现代刑事司法观念对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观念一旦形成并内化于心,将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司法人员的行为选择。“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效能是否能充分发挥出来,往往仰赖与制度相匹配的观念。可以说,刑事司法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有多大力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就会有多大效果;刑事司法观念的转变和更新程度有多深,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就会有多高。


  

  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是国情世情深刻变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正式施行到1996年首次修改,其间经历了16年,而自1996年到2012年的再次修改,正好又是一个16年。这两个16年里,国情世情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依法治国”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继载入宪法;同时,刑事司法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取得了许多新的进步,1996年以来我国已经签署或加入、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民主、文明、法治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基本取向。这一切对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产生了直接影响,并对刑事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观念提出了现实挑战。刑事司法人员惟有紧跟时代潮流,与时偕行,及时转变和更新司法观念,方能有效提升自身司法能力、切实履行司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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