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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政治文化下美国检察体制的历史缘起及其反官僚制特征

  

  就社会治安、刑事犯罪等国内公共安全事务,美国制宪者认为,联邦政府也应当像各州政府一样成为联邦公共安全的保护人。因此,建立一些全国性的具体制度是必要的[37]。在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看来,由国家幅员广阔带来的困难,乃是赞成建立起一个坚强政府的最有力证据。这与美国刑事司法的反私诉化具有直接的关联,在这个广袤的国家,对犯罪的检控不能完全照搬英国的古老模式。


  

  联邦主义的复合共和制政制结构为联邦检察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正当性和必要性。美国联邦政府得以于1789年效仿各州检察体制模式,正式建立起自己的检察制度。美国从此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个层面同时建立起检察官公诉机制,形成联邦检察官与州检察官之间的对抗制形态。


  

  因此,美国刑事检控权之被“国家集中占有”就有了一些特殊性。概言之,它固然是被“国家”集中占有行使,但宪法确立的这个“国家”本身却是特殊的。它是由复合共和制下作为平等主体的大共和国与小共和国组成的对抗制政治同盟,因此,大小共和国各自占有的刑事检控权都是有范围限制的。这使美国检察制度与法国单一制下实行的中央集权化管理的检察官僚体制具有根本不同的权力结构特征。


  

  七、地方检察官选举制对美国检察制度反官僚化的重要影响


  

  导致美国检察体制反官僚化的第二个政制性的根源来自19世纪美国突飞猛进的草根性民主政治。民主理念下的个人平等与自治是美国对抗制政制的体中应有之义,两者相互依存。它们的普遍性存在本身就是对联邦这个大共和国的权力和州这些小共和国的权力的法理“对抗”。这一对抗的实质是要将政府官员的权力置于人民的控制和监督之下,实现真正的看得见的人民主权。


  

  本文认为,对美国检察制度非官僚体制化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民主政制因素有两个:一个在于美国没有“行政集权”传统;第二就是选举制的政治技术。


  

  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托克维尔对两种集权作过界定和区分,一种称之为政府集权;另一种称为行政集权。他认为,在美国,只有第一种集权,而另一种集权则不存在。托克维尔所谓的政府集权,通俗而言,就是说一个文明社会为了生存发展必然要服从某种制度化的法理权威,否则会陷入无政府主义。[38]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存在政府集权,刑事检控权之国家集中占有就是典型例子。而托克维尔提出的“行政集权”相对复杂,他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进行了经验性的描述。


  

  但是,从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对新英格兰政府运作情况的论述和他的知识背景着眼,结合欧陆政治史的知识,本文认为他提出的“行政集权”显然不是指国家的行政司法与立法三权不分、集中于行政机构那种意义上的集权。根据对托克维尔文本的整体解读,行政集权是指政府机构内部权力组织结构的集权状态,也就是说国家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内部权力结构都表现出“行政化”的特质,而行政权最大的权力结构特征就是首长集权化,这意味着当一个国家充满“行政集权”的传统时,这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权力结构都趋向于一定程度的集权体制。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用托克维尔的这个概念与他的祖国的典型的集权体制即官僚制传统放在一起理解。在中国制度语境下,我们也可以将行政集权这个概念来形容我国人大常设组织机构和人民法院内部权力组织结构都具有的“行政化”特征。


  

  按照这种解释标准,美国的确不存在“行政集权”。以美国地方政府制度为例,这种制度在权力结构方面有几个显著的特征:第一,权力分散、民主选举、居民根据自己的爱好决定地方政府的组织形式;第二,美国地方政府从一开始就是多中心的;第三,地方政府之间并不存在等级关系,[39]这与美国政制的对抗制特征是一脉相承的。行政集权的缺乏最直观的表现就是美国政府部门很难形成森严的等级制结构,这使美国政府机构不容易走向欧陆那样的官僚体制结构。


  

  美国反集权的政府组织传统在联邦和州的检察制度中都有体现。在联邦检察制度层面,反集权体制主要表现在联邦总检察长对“联邦的地方检察官”即联邦地区检察官的控制力薄弱,等级化关系不明显。而在州检察制度层面,美国政制的反行政集权化体现得相当彻底—地方检察官经由直接选举而产生,他们与检察长之间根本不存在官僚制意义上的等级制关系。自19世纪20年代以来,美国检察制度的重心力量即地方检察官逐渐实现直接选举制,主要是从律师中选任地方检察官。选举权是美国民主政治最直观的标记,这一高度民主化的政制技术是型塑美国检察制度的一个相当突出的特色。


  

  可以说,地方检察官选举制的普遍实行根本性地影响了整个美国检察制度。这是因为选举制蕴涵着高超的制度塑造功能。当选举原则扩大到几乎所有官职的时候,一种遏制等级化官僚体制的力量就很容易生发出来。


  

  选举制乃是官僚体制化的天敌。“实际上,当所有的公职都是经过选举产生出来的时候,民选的行政委员只有求于和有惧于选民。在这种条件下,官员之间就不会存在真正的等级差别,因为发号施令权和镇压反抗权不会集中于一人之手,指挥权也不会与惩罚权合并于一人之身。”[40]


  

  选举制的意义在托克维尔眼中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韦伯在社会学研究中也指出:“在一切方面都实行选举原则的国家,严格说来没有终身公职。人们就任公职,多半出于偶然,任何人也无法永久地保住公职。当每年进行一次选举时,情况尤其如此。因此,在平安无事时期,公职对野心的诱惑力不大。”[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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