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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政治文化下美国检察体制的历史缘起及其反官僚制特征

  

  在较大的城市检察官机构中,人事流动极为频繁。在这种情况下,以人员的相对固定和阶层的封闭为特征之一的科层制很难孕育出来。另外,在很多城市检察机构,只要助理检察官个人愿意,他们通常比检察官的任职期间更长。这样,那些选举产生出来的检察官们通常很少亲自处理案件,他们主要还是政治性角色。多数地方检察官都不会在检察官这个职位上工作特别长的时间,卸职之后,他们很多人依赖竞选检察官期间积累的政治资本从政,要么就利用竟选期间获致的良好声望继续自己的私人执业律师生涯。[34]


  

  至此,对美国检察官的近距离观察业已揭示:从权力结构的类型角度看,美国检察制度乃是一种非科层官僚制的体制类型。“美国检察官不像他们在几乎所有欧陆国家的同行那样是一个按照科层制方式组织起来的政府官僚群体。他们几乎总是单独行动,或者带着几个助手一起工作,不受有效的科层式监管的束缚。……不管最初的印象告诉我们什么,即使是在联邦系统中情况也没有什么显著的不同。在这里,对一个科层式司法部的恐惧导致了美国政府检察官的几乎完全自治,而这些检察官大多只是临时性的政治职务承担者。就这种情况而言,美国检察官显然不应当被看成是一部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实施机器中的地方代表,尽管他们在欧洲大陆的同行的确如此;他们并不致力于推行政府的刑事政策,因为很少存在这样的政策。在缺乏来自政府的指导的情况下,他们很容易将这种政策与自己的观点联系起来,并且在刑事案件中形成了一定程度的个人利害关系,以至于他们可能将刑事检控的结果体会为个人的成功或失败。”[35]


  

  换言之,美国检察官比欧陆科层官僚体制中的基层检察官更容易将自己想象为类似于当事人的角色,反官僚体制化中的美国检察官缺乏来自科层制机构下的职务机制的激励;而欧陆检察官常常迫于来自科层官僚体制中非个人化职务的要求,被迫推动诉讼的进展。美国的地方检察官也没有习惯借助中央政府的地位和权势来影响案件,因为在美国多中心秩序中,巨大的社会力量枢纽存在于政府之外,所以至少一部分被告可能拥有甚至超过地方检察官的影响力。这些都是美国检察制度反科层官僚化的具体表现。


  

  六、联邦主义对抗制政制对美国检察制度反官僚化的影响


  

  由于特殊的历史渊源,美国与英国共享自由主义的很多经典传统:两者本质上都属于法理型的对抗制政制,都强调分权和制衡,承认个人与地方自治。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政制的对抗制模式就已经成为北美各殖民地州政府的运作模式。


  

  政制上的对抗制特征也在殖民地时代各州检察体制上直接体现出来。在刑事检控权上,尽管北美殖民地废除了英国私诉体制,建立了检察官公诉机制,但是这种检察官制却体现出鲜明的对抗制权力结构特色。第一,殖民地时期州设立的检察长类似英国的总检察长,职位的象征性大于实权,绝非检察官僚机构之首长;第二,殖民地时期产生地方检察官的方式既有任命制,也有选举制,但任命权不在州检察长而在地方当局,州检察长与地方检察官之间无法形成典型的官僚制组织结构;第三,大陪审团制度得到保留,大陪审团对检察官的权力构成对抗化的制约。概括而言,独立之前美国各州建立的检察制度其权力结构就是反官僚体制化的。


  

  独立之后,美国政制逐渐发展出十分重要的本土化特征,这使得从殖民地时代保留下来的美国对抗制政制具有了新的英国所不具有的内涵。导致这种变化的原因是美国特殊的历史与国情。从国土面积上看,美国是远远超过英国等欧陆国家的辽阔之国,在广袤的领土上如何实现自由与民主、自由与秩序的“共和”是其面临的一个全新挑战。在美国之前,西方历史上没有产生过真正的大共和国,罗马共和在它变成亚欧大帝国之后走向衰亡,近代共和政体最早乃是发源于意大利那些小的城市共和国。孟德斯鸠为此悲观地认为只有在小的国家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共和制度;在18、19世纪的欧洲,流行的观念认为大型民族国家的惟一出路在于君主制。


  

  然而,美国宪法成功建立起来的联邦政制推翻了这些预言。这是一种既强调政府权威之重要性、又能将自由放在安全地带的政制结构,并且由于美国宪法是在一个广袤的领土范围之内达成这一目标,因此具有无可争议的首创性。为了实现自由的秩序,美国宪法的思路在实质上是将抽象的国家人民主权问题转化成为看得见的权力的分配问题。


  

  “如果我们抛弃依据作为最高权力行使的主权理论而代之以依据宪法选择理论,那么我们能最好地理解美国在宪法选择方面的实验。建构政府的根本问题不是将无限制的和未分割的主权让与某个拥有最终发言权及统治社会的主权实体,相反,任务是分配和划分权力,以使宪法规则既载明权能,又载明限制,这些权能和限制既适用于社会治理中的公民,也同样适用于社会治理中的政府官员。设计一种制度,公民能够借以实施对官员的限制不亚于官员针对公民的行动。”[36]


  

  宪法产生了麦迪逊所谓的“复合共和国”,由此形成有限的中央政府与有限的州政府的并存对抗。在国内事务上,有限的国家权力首先在联邦这个大共和国和州这样的小共和国之间得以划分。它们分享政治权力,任何一方的权力都不比另一方大,任何一方也都无法压倒另一方。换言之,美国宪法建构起来的联邦制非但没有破坏殖民地时期已经实践的对抗制政制本身,而且它还是对抗制政制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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