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设定劳务派遣的行业门槛。要把加快我国劳务派遣活动的市场化运作,与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强化社会道德约束相结合,科学设定我国劳务派遣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和经营资质,明确工商类别申请、税务登记和依法注销等手续,及时向社会公开适用的特殊行业类别和工种名单,完善劳务派遣行业公共标准和绩效考核机制,不断强化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常态化监管的办法。各级工会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认真做好企业法人资格认定和劳动诚信年审工作,形成政府依法审核、规范退出程序及权益保障制度,建立劳务派遣的数理模型和绩效考核办法,实现社会法制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的制度合力,有效维系社会公众对劳务派遣制度的理解和信任。
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只适用于那些特殊行业和用人单位,即《劳动合同法》规范的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的劳动岗位。要积极探索建立有效防范企业风险的预警机制,应当实行向政府或者托管部门缴纳风险担保金机制,建立政府部门审查企业经营资质的专题报告制度;要把握劳务派遣活动中劳动关系存续的新特质,明确劳务派遣工转化为合同制职工的要件,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或者相同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劳动技能和完成劳动定额超过企业平均水平,没有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记录,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工人时必须优先考虑录用他们,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负有监督落实的义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在解除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前,必须预先30天告知当事人并书面阐明解除的合法理由,应当参照甚至高于合同制职工待遇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
3、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法律关系
各级政府要在完善劳动立法和行政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和工会法律监督活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构成了“共同雇主方”,必须明确他们对劳务派遣工承担着连带经济赔偿责任。要建立健全审批劳务派遣的公开听证和公示制度,加快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逐步有效降低广大劳务派遣工依法维权的制度成本,积极探索维护劳务派遣工的新途径和新变化,有效制止企业规避劳动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各级工会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有效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预警监测和应急调处机制,积极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及时提供职工法律援助和帮助他们申请司法救济,形成规范的劳务派遣行业管理和劳动法律关系,构建企业的持续发展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