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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比较法的困境与创新

  

  二、选择:对象与出路


  

  比较经济学的困境使一些经济学家感到迷茫和困惑,“自20世纪90年代后,比较经济学作为一门理论经济学所面临的整体问题是,其理论比较的现实对象范型之一半已经消失于行政控制经济各国的经济改革的历史进程之中了,从而,比较经济学家还比较什么就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23]有的经济学家甚至认为比较经济学已经“消亡”。然而,时任美国《比较经济学》杂志主编的伯宁引用狄更斯的名言:“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24]以此来思考比较经济学如何走出低谷。他和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如果画地为牢,把比较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仅限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比较,比较经济学是没有出路的。早在苏联解体前的19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蒙泰斯就曾指出,各国的经济体制内的组织和制度各不相同,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来划分经济体制是不科学的,而应当“以对具有特殊的经济功能的组织安排的比较为开端”,[25]比较经济学的研究不能仅是“主义”的比较。而苏联和东欧的社会主义发生巨变后,“柏林墙的倒塌更加急迫地催促比较经济学家们跨越理论上的一切按‘主义’划分的方法,并代之以相互依存的制度。”[26]即使同样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其经济运行的方式和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集中计划经济体制消逝了,但根据主流经济学设计的转轨政策绝大多数遭遇失败,这对于已有的经济学理论是不能解释的。“解释不同国家形成不同制度、采取不同路径和方式的根源、对于寻求新的制度安排及其运行的经验、对于总结制度变迁的普遍规律具有重要意义,而比较经济学来完成这一重大使命是责无旁贷的,它应当在自己的学科中填补这一空白。”[27]


  

  世界范围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不仅没有使比较经济学消亡,反而使比较经济学迎来发展的重大机遇。比较经济学把研究对象从“主义”扩展和转变为制度安排,把交易费用理论、动态分析和博弈论纳入到分析方法中,不仅使比较经济学较为科学地回答了经济转轨中的一系列问题,而且还丰富、拓展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很多理论结论和方法为主流经济学所接受并作为分析工具。制度、组织、比较制度分析、博弈的比较分析这些基本的理论和分析方法甚至超越了经济学的范畴,为政治学、法学、历史学等学科广泛采用。


  

  比较经济学诞生的时间比比较法晚很多,遭遇的挑战比比较法更加严峻,困境和比较法相类似。就思维范式而言,比较经济学的复兴给比较法的重要启示是,放弃单一性的思维,正视和研究多样化的现实。现在的比较经济学不再生硬的区分经济体制的好与坏,经济制度安排是多样的,每一项制度都是有其自身的特点,比较经济学的任务就是通过制度的比较,揭示经济体制的约束条件和“偶然性因素如何结合导致了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异、多样性和演化”,“识别、理解和进一步阐释多样化体制”,“为政策制定提供来自于不同经验的知识基础。”[28]纵观全球化的过程,法律的全球化不是一种法律的全球化,也不是一个或几个国家的法律全球化,恰恰相反,法律的全球化不仅要以法律的多样化为条件,而且在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中,不同国家的法律的差异越来越多。比较法只有放弃单一性法律思维,将“差异性分析置于理论上特别优先的地位”,[29]理论才有出路。把法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作为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比较这些特点产生的原因,根据这些特点研究和找到法律演化路径,促进国家发展,而不是对法律作出孰优孰劣的划分,更“不应把西方作为世界‘法律帝国’的‘首都’,不应把西方现代法律文本作为‘世界普通法’,把西方各国作为向非西方国家输出法律的‘基地’,把非西方国家作为验证西方法律具有普适性的‘试验田’”。[30]尽管单一性思维和宏大的理论目标限制了比较法的发展,但比较法的研究却不能不以法律多样化的现实为背景。这也是比较法在宏观比较方面没有取得多少进展,但在微观比较却取得理论建树的原因。“一切比较法的关键都是具体的事实问题。”[31]比较法虽然失去了辉煌,却又延绵不绝的原因也根植于此。只有承认法律的多样和多元,比较法才有可能和必要,“比较法研究应认识到人类法律文明的复杂性与丰富性,认识到世界不同法律体系存在的多样性与合理性,”[32]只有从理论的必然上升到理论自觉,比较法研究才能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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