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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危险骂驶罪考察与批判

  

  对于从经济上处罚危险驾驶犯罪人,可以诉诸赔偿或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的方法,和罚金一样可以达到惩罚犯罪人的目的。赔偿与罚金不同,罚金是责令犯罪人缴纳一部分金钱给国家,而赔偿是责令犯罪人给付一定金钱给被害人,以尽可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赔偿也不同于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赔偿是刑事制裁措施,罚款要上交国库,而赔偿是给予被害人。通过赔偿被害人,可以惩罚和改造犯罪人,让他们体验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培养其对社会的责任;同时,通过赔偿被害人,犯罪人逐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促成二者和解,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在(实质性)赔偿不能保障的情况下,可以转为社区服务,以其所得赔偿被害人(象征性赔偿)。社区矫正的好处之一在于其平等性,犯罪人无论贫富都要参与公益劳动,这样可以避免因贫富差距引起的不公平。另一方面,通过努力,牺牲时间和方便,从事有意义的工作,犯罪人开始理解他们的个人责任和社会义务;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努力中,犯罪人可以从完成合法行为的过程中获得成就感和自尊;他们在被社区重新接纳时,也许已经学习到市场技巧、好的工作习惯(如守时)、自律以及有价值的工作经验。[22]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就规定,醉驾者如果被起诉,在没有前科的情况下,可认罪要求社区服务或罚款。


  

  第四,危险驾驶罪控制需树立社会政策优先原则,在刑法打击的同时重视配套制度建设。


  

  笔者认为,在当前危险驾驶罪刚刚入刑,相关配套制度、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都尚未出台,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频繁出现的情况下,如何给危险驾驶罪查处创造一个良好的实施环境是个很关键的问题。应该认识到:刑罚不是万能的,想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驾驶行为,关键是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培养其良好的饮酒习惯。一方面,国家要加强危险驾驶罪方面的调研,加强相关犯罪原因研究,了解从事危险驾驶行为的多是那类人群,具有何种职业、人口学、心理学特点,这样才好对症下药,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危险驾驶罪查处要树立社会政策优先原则。具体建议如下:(1)明定酒类销售政策,对于一定年龄以下的青少年实施酒类禁卖;酒瓶上应注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条和禁止酒驾的警示语;酒类贩卖附加相关税收用于酒驾防控经费;(2)健全汽机车保险制度。汽机车车主为了平抑风险,一般都会给汽机车买保险,如果相关条件适当调高,例如对于缺乏驾驶经验、驾驶记录不良者提高保费,对于有酒驾记录者甚至可以拒保,可以增强对驾驶员的约束力;(3)开发车辆酒精锁控制系统。这种车辆酒精锁控制系统一旦发觉车内酒精气味达到一定量标,车辆即停止运行,潜在犯罪人也就失去了作案的机会。比较早的是2007年沃尔沃研制的”酒后驾驶闭锁“系统,这个系统由3部分组成,即无线手持设备,负责测量酒精浓度;充电底座安装在悬浮式中控台后面;仪表盘上有对应的信息显示功能,告知驾驶者自己是否通过了酒精测试。[23];(4)培养良好的饮酒风气,提高饮酒格调,养成酒后不驾车的习惯,这也是增进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


【作者简介】
李波,单位为曲阜师范大学。
【注释】黎宏:《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载于《人民检察》2011年第3期。
王振:《坚守与超越: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理论之流变》,载于《法学论坛》2010年第4期。
参见田鹏辉:《论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立法技术——以设罪技术为视角》,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3期。
黎宏:《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载于《人民检察》2011年第3期。
参见海泽尔·肯绍尔:《解读刑事司法中的风险》,李明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高铭暄:《风险社会中刑事立法正当性理论研究》,载于《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
卢建平:《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与刑法》,载于《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
冯军:《死刑、犯罪与敌人》,载于《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
Francisco Munoz Conde,A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for Enemies?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ino—Canadian CriminalTheories,November 2006.
刘仁义:《敌人刑法:一个初步的清理》,载于《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朱利安.罗伯茨,麦克·豪夫;《解读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态度》,李明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参见朱利安·罗伯茨,麦克·豪夫:《解读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态度》,李明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11页。
安德鲁·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李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4页。
朱利安·罗伯茨,麦克·豪夫:《解读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态度》,李明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朱利安·罗伯茨,麦克·豪夫:《解读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态度》,李明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侯莎莎、李天心:《数据显示:“醉驾入刑”实施两月酒驾减少近四成》,http://www.chinanews.com/auto/2011/07—08/316640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7—12.
王政勋:《危险驾驶罪的理论错位与现实危险》,载于《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
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页。
丛淑萍:《论禁止重复评价与一事不再罚》,载于《东岳论丛》2009年第6期,第169—170页。
徐志光:《从政策执行面分析酒醉驾车处罚政策——兼论刑罚化与除罪化之探究》,铭传大学公共事务学研究所2003年硕士论文,第67页。
张蔚然:《最高法: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http://news.163.com/11/0510/18/73NCHQl100014JB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10—20。
安德鲁·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李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7页。
慧聪汽车电子网:《汽车也能识别酒驾车载酒驾监测系统技术解析》,载于http://www.big—bit.com/News/QiCheDianZi/20110512143036815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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