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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中债务履行通书之送达方式

浅议执行中债务履行通书之送达方式


刁安心


【关键词】执行;债务履行通书;送达方式
【全文】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债权进行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对债务履行通知的内容和第三人异议权规定得十分具体;但对履行通知的送达程序,则规定得过于概括,以致与当前的司法实践不相应适应。《执行工作规定》61条规定,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对于这里的“直接送达”如何理解,鉴于我国民事送达制度不够系统、不够完善,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作进一步的分析和阐述。


  

  一、对于上述法条中所涉“直接送达”,存在两种理解意见,一种理解是指履行通知必须由执行人员亲自向第三人送达,特指某种送达过程;另一种理解是指学界所说的直接送达方式。如何确定哪种理解更合理,则有必要对有关的送达制度作简要分析。学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民事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六种送达方式,这种分类方式以被学界和实务界普遍接受。如果仅以此作为依据来解释上述争议,问题的答案似乎已显而易见。其实不然,首先,条文中并未明确必须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其次,我国对民事送达制度所作的分类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对送达的原则、送达的主体、送达的客体、送达的方式等并未作系统规定。比如:对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的分类,所涉法条都提及由法院依法向受送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区别仅在于前者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而后者则拒签,须履行相应程序后,才视为送达。由此可见,将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并列为不同种的送达方式显然不妥。当然,学界也有将送达方式分为直接送达和间接送达的情况,留置送达归入直接送达,邮递送达、公告送达等则归入间接送达。我们也可以从德国民事诉讼法对送达方式的规定看出我国学界对送达分类的缺陷。比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6种送达方式:即交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留置的补充送达、公告送达和委托送达。综上,上述“直接送达”并不必然是学界所指的直接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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