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暴力”的诱因及对策
丁伏永
【关键词】“家庭暴力”;诱因
【全文】
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暴”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一、立法不完善
1、立法不足。目前从家庭暴力的实体法上来看,存在着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且救济途径缺失的缺点,另外法律的滞后性也,使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事前预防不足,尤其缺乏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从“暴力”范围和认定上看,现行立法强调对身体的暴力,而对精神暴力等未作调整。另外,家庭的封闭性也使“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变得非常困难。2、责任不明确。《妇女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予以劝解、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解、调解,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但上述法律对各部门职权规定的很模糊,难以有效形成合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二、社会因素
1、历史原因。几千年来, “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我国根深蒂固,很多家庭还受此种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的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2、经济原因。家庭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往往会导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念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3、观念滞后缺乏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