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当一国行政机关批准其国内的开发建设活动,而该活动又损害国外环境时,尽管开发建设活动属于私人行为,但由该国承担国家责任。这种国家责任渊源于著名的“特雷尔冶炼厂”案。[28]在国际环境法上,该案最重要的内容在于据以追究加拿大国家责任的原因与理由。裁决认为“侵害己产生了严重后果且已为足以使人信服的确凿证据所证实的话”,就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等加害者的主观意图或心理因素等问题,反而能够成为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证明。所以,在该案中完全无必要讨论“过失”责任原则。这就突破了传统的国家责任承担须以“过失”为必要的国际法惯例,开创了国家“严格责任”的先河。[29]卡尔逊在谈到高度危险性活动的国家“严格责任”时,就以“特雷尔冶炼厂”案为例,其认为:之所以使加拿大承担固有的国家责任,与加拿大“是否采取了损害预防措施”无关,在此“过失或(企业的)所有形式并不重要”,问题的关键在于“加拿大在其领土范围内批准了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企业的运营,而且,其结果是本国领土的使用造成了给他国带来严重损害的事实,仅此就足以确定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对于给他国造成严重损害的活动,只要认可了领土的使用,则须为自己的行动承担风险。" [30]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环境行政许可对防范环境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立法上仍应避免滥设许可。英国学者研究了不同的政府干预手段对社会的不同影响,认为在政府选择的管制手段中,提供信息这一手段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最小,制定标准并监督实施次之,而采用事前许可对相对人权益干预最为强烈。[31]因此,行政机关并不总需要运用行政许可来干预经济,运用一些权力色彩较弱的手段,不仅可以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减少权力腐败和侵犯私权的机会,更可以减少相对人的抵制,引领相对人主动参与、自觉服从行政管理,从而提高政府干预的功效。也就是说,在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一问题上,应当坚持市场机制优先原则,只有在通过市场机制无法有效实现社会福利时,才可以考虑设定行政许可。就环境管制而言,只有在运用财政、税收、补贴、风险抵押金、环境标准、环境信息等工具尚无法实现环境保护之目的时,或者运用这些工具不符合成本效益原理时,才可以考虑设定环境行政许可。
【作者简介】
姜敏,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参见金瑞林、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页。
参见曹明德著:《生态法新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1页。
参见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参见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第24页、第25页。
参见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第86页,第87页。
参见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第23页。
参见汪劲著:《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1-339页。
参见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第23-25页。
参见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第24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许可机关可同时附带援引立法背景资料、国内外科技文献、他国处理同类事项的资料、国际惯例、专家意见等来说明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但这些都不是
行政诉讼法上的证据。
参见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第207页。
参见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第91页。
参见肖国兴、叶荣泗主编:《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09》,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3页。
《
行政许可法》第
18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第38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其中,“法定条件、标准”,通常被认为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因为《
立法法》只把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法”的范围,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围。当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标准的,也应属于法定标准。
参见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第28页、第29页。
参见陈慈阳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3页、第404页。
参见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建筑法》第
8条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8项条件,第1项至第7项为列举式的明确条件,其中包括用地批准手续和规划许可证,但没有环评批准文件,而第8项则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兜底条件。对于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建设部门通常只要求相对人符合第1项至第7项的明确条件即可。
参见上海市建筑业、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公布的《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http: //www.ciac.sh. cn/blzn/blzn5. htm,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8月26日;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的《重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http: //www.cqjsxx.com/webcqjg/BsznFolder/showBszn.aspx?CheckID=56,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8月26日。
参见徐祥民等著:《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页。
例如,为加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国务院于2008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
参见汪劲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页。 参见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第13页。
参见汪劲著:《环境法学》,第184页。
参见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第18-22页。
参见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第20页。
特雷尔冶炼厂是加拿大一家私人的冶炼厂。该厂从1896年开始冶炼锌和锡,由于提炼的矿物质含有硫磺,烟雾喷入大气层后生成二氧化硫。这股气体随着上升的气流南下,越过特雷尔以南约11英里的加美边界,在美国华盛顿州造成严重的污染,该地的庄稼、森林、牧场、牲畜、建筑物受到大面积的损害,成为历史上最严重的一起跨界污染事件。多年来,美国华盛顿州的私人曾多次向加拿大索赔,但一直没有得到圆满解决。美、加两国政府于1935年4月签订“特别协议”,组织
仲裁法庭解决此项争端。
仲裁法庭最后在1941年就本案作出裁决。
参见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第100页。
转引自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第100页、第101页。
参见张兴祥著:《中国
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