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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租赁纠纷案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三、分析评述


  

  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典型的继续性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换言之,随着履行时间的推移在当事人之间不断地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将房屋租赁合同列归为继续性合同有重大的意义,在审判实践中对房屋租赁合同消灭是否有溯及既往以及租金的给付处理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张三诉李四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第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实际上是同一笔债务,只不过是约定租金分为不同的履行期限,但各期租金并不是独立的债务,而是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的各期租金的总和,仅是在合同中约定就总租金分期履行、而非一次性履行而已,该债务在合同订立就具有确定性和整体性。第二、结合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合同的履行特别重视信赖基础,要求双方当事人各尽其能实现合同目的。一般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较长,租金分期支付是将承租人的义务分开履行,有利于减轻承租人的负担,也可理解为合同互为履行上的担保,这对承租人的利益是一种更为有效的保障。分期支付租金避免承租人因一次性支付产生经济压力而无法签订合同,有利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完成,增加社会财富。第三、房屋租赁合同作为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信赖基础是维系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出租人没有及时追索承租人没有履行的一期或多期债务,是出租人基于维护双方业已存在的承租关系及对承租人的信任和谅解(否则其完全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能据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认定其放弃该权利。第四、有利于稳定社会交易秩序,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促进交易和稳定交易秩序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如果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每期租金为独立的债务,具有单独的诉讼时效起计点。可能导致出租人频繁地主张权利,或仅由部分债权受侵害而频繁提起诉讼,导致租赁双方关系的恶化。在我国社会诚信度不高的情况下,经过诉讼对决的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一份长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可能性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这明显不利于市场交易关系的健康发展,同时增加了双方的诉讼成本、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第五、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分析。诉讼时效设置的初衷是衡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促使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以稳定业已固定的民事关系,防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处于不明的情形下。虽然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并不是为债务人规避债务而设置。从倡导诚实守信的原则出发,应做有利于债权人的解读和考虑,才能真正实现对双方权利的平衡保护。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这与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9月1日施行《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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