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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受贿罪罪名体系探析

  

  │监临官枉法娶人妻妾及女罪│《户婚律》“监临娶所监临女”│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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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临官于所部僦运租税课物│《厩库律》“监临官僦运租税”│诸监临主守之官,皆不得于所部僦运租税、课物,│


  

  │罪 │条 │违者,计所利坐赃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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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官非监临于所部僦运租税│《厩库律》“监临官僦运租税”│其在官非监临,减一等。 │


  

  │课物罪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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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临主司私使在役丁匠兵防│《擅兴律》“私役丁夫杂匠”条│诸丁夫、杂匠在役,而监当官司私使及主司于职 │


  

  │罪 │ │掌之所,私使兵防者,各计庸准盗论;即私使兵防│


  

  │ │ │出城、镇者,加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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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1:《唐律疏议》受贿罪罪名及其对应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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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律条 │律疏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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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临主司私使非在役丁匠兵│《擅兴律》“私役丁夫杂匠”条│虽称丁夫、杂匠及兵、防,非在役限内而使者,丁夫、│


  

  │防罪 │ │杂匠依上条日满不放答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 │


  

  │ │ │百;兵、防从代到不放,一日杖九十,三日加一等,罪│


  

  │ │ │止徒一年半。计庸重者,若见是监临官,依役使所监 │


  

  │ │ │临之罪;其非本部官者,依不应得为从轻,笞四十。 │


  

  │ │ │庸多得罪重者,依《职制律》: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


  

  │ │ │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非监临 │


  

  │ │ │官私使,亦于准盗论上减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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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本部官私使非在役丁匠兵│《擅兴律》“私役丁夫杂匠”条│同上 │


  

  │防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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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临官恐喝所部取财罪 │《贼盗律》“恐喝取人财物”条│凡人恐喝取财,准盗论加一等。监临之官,不同 │


  

  │ │ │凡人之法,《名例》: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 │


  

  │ │ │从重。理从强乞之律,合准枉法而科。若知有罪 │


  

  │ │ │不虚,恐喝取财物者,合从真枉法而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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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赃罪 │《杂律》“坐赃致罪”条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答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 │


  

  │ │ │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与者,减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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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守受囚财物致使有所增减│《断狱律》“主守导令囚翻异”│诸主守受囚财物,导令翻异,及与通传言语,有所 │


  

  │罪 │条 │增减者:以枉法论,十五匹加役流,三十匹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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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守受囚财物而无所增减罪│《断狱律》“主守导令囚翻异”│无所增减者,答五十;受财者,以受所监临财物 │


  

  │ │条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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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唐律疏议》受贿罪罪名体系,可见其惩治受贿罪法网之严密。律疏用20条律文规定57个受贿罪罪名,如此立法虽有失繁琐,但在“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9]的唐代,这是严密法网的最佳选择。从具体规定来看,从犯罪性明显的一般受贿到犯罪性不明显的隐性受贿,从事前受贿到事后受贿,从接受财产性利益的受贿到接受非财产性利益的受贿,律疏皆规定为犯罪,监临官、在官非监临、非监临官、使职官、离任官、一般官员、官员家人,律疏皆将其规定为犯罪主体,可以说立法者把他所能想到的唐代社会可能发生的受贿行为都规定为犯罪,把实践中有能力受贿的人都纳入了受贿罪主体的范围,《唐律疏议》惩治受贿罪之法网,可谓密而不漏。


  

  二、《唐律疏议》与《刑法》受贿罪罪名比较


  

  《唐律疏议》有受贿罪罪名57个,《刑法》规定了3个,即“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单从罪名数量来看,《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似远不及《唐律疏议》严密翔实,然而《刑法》的规定远较客观主义的《唐律疏议》概括抽象,其一罪名即可能包容《唐律疏议》中的多个罪名,故仍须个别分析律疏中每一罪名的内涵外延,并分析其依《刑法》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又大致构成何种罪名,如此方能对两者作出精确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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