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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受贿罪罪名体系探析

  

  │ │借”条 │买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 │


  

  │ │ │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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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乞取财│《职制律》“监临之官家人乞 │同上 │


  

  │物罪 │借”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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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借贷罪│《职制律》“监临之官家人乞借”│同上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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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1:《唐律疏议》受贿罪罪名及其对应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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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律条 │律疏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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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役使罪│《职制律》“监临之官家人乞 │同上 │


  

  │ │借”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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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卖买有│《职制律》“监临之官家人乞 │同上 │


  

  │剩利罪 │借”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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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官非监临之家人于所部受│《职制律》“监临之官家人乞 │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及监临家 │


  

  │财罪 │借”条 │人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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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官非监临之家人于所部乞│《职制律》“监临之官家人乞 │同上 │


  

  │取财物罪 │借”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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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官非监临之家人于所部借│《职制律》“监临之官家人乞 │同上 │


  

  │贷罪 │借”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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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官非监临之家人于所部役│《职制律》“监临之官家人乞 │同上 │


  

  │使罪 │借”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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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官非监临之家人于所部卖│《职制律》“监临之官家人乞 │同上 │


  

  │买有剩利罪 │借”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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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官受旧官属士庶馈与罪 │《职制律》“去官受旧官属士庶│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若乞取、借贷之 │


  

  │ │馈与”条 │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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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官乞取旧官属士庶财物罪│《职制律》“去官受旧官属士庶│同上 │


  

  │ │馈与”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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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官借贷旧官属士庶财物罪│《职制律》“去官受旧官属士庶│同上 │


  

  │ │馈与”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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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官与旧官属士庶卖买有剩│《职制律》“去官受旧官属士庶│同上 │


  

  │利罪 │馈与”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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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官役使旧官属士庶罪 │《职制律》“去官受旧官属士庶│同上 │


  

  │ │馈与”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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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官挟势乞索罪 │《职制律》“挟势乞索”条 │诸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赃论减一等; │


  

  │ │ │将送者,为从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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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临官娶所监临女为妾罪 │《户婚律》“监临娶所监临女”│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


  

  │ │条 │属娶者,亦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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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官非监临娶所部女为妾罪│《户婚律》“监临娶所监临女”│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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