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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认识论研究中的基本范畴

【作者简介】
韩阳,单位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注释】德国伟大的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正是将法律视为应然法则的命题,从而展开他对法律作为法哲学命题的阐述的。在他看来,法律作为应然法则的命题与自然界的事物的自然法则—即必然法则—相对立,它不是描述事物的自然规律,而是旨在“安排”事物的应然实现;它不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自然作用之上的,而恰恰是“无视”客观存在的实际性,是一种为了安排一个较好世界的建设方案。参见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 -3页。
巴黎第一大学的比较法教授罗格朗认为,即使在共同价值话语下的法律制度移植,其可能性也仅仅在制度的式样上存在着相似性。他从语言哲学和法律语言分析的角度认为,任何国家所实行的法律制度,从制度本体上讲,都是一种固有文化的产物。因而,法律制度都是本土性的知识。
读者可能注意到笔者将哲学的范畴界定在认识论的层面,而将认识论与知识论不作区分使用。这三个概念的通用在笔者的研究中的出现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路径选择: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解决认识论的问题(关于这一命题,笔者赞同沧南与彭臻的分析论断,即哲学就是认识论,一般认为哲学还包括方法论,在笔者看来方法论只是支持认识发生的手段,它受认识论之支配,参见沧南、彭臻:“哲学就是认识论”,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而认识论在今天已经和知识论是同一命题(西方哲学语境中的认识论“epistemology”,也是知识论,在我们今天的知识理论中,正如陈嘉明先生认为的那样,它已经发生了命题的转向,从关注认识的发生转变为涉及知识本身之所以为真的证立性研究,参见陈嘉明著:《知识与确证:当代知识论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我国学者陈瑞华教授将这里提出的两个问题综合为“问题与主义之间”的困惑。参见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笔者同意陈瑞华教授对目前的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在认识论上误区的分析:一方面,中国存在着法律制度知识的盲目引进;另一方面,又不加甄别地引入西方对这些知识的证立理论。于是,在中国就出现了用西方的只言片语和断章取义的“理论”生吞活剥地来解释和论证移植到中国的制度而引发的相关制度问题。陈瑞华教授认为,这种所谓部门法哲学的哲理思辨“不仅背离了法学研究的本来目的,甚至还会对其知识的专业性产生合理的怀疑”。正是这种“警告”下,作为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尝试,本文力图从研究对象—即刑事诉讼法学—的制度知识出发,寻求自下至上的梳理方式,以使得法哲学意义上的讨论具有制度知识的支撑,也即将具体制度知识和一般法哲学的共同价值作一个往返式的知识的证立。
一般认为,认识论要解决的是人怎样对待知识的问题;它进行的是对科学的原理、理论假设及其结论的评判性工作;其目的在于确定科学的自身逻辑、自身价值构造及其客观意义,通过批判而获得确信,也即是知识形成的过程。而与其对应的方法论关注的则是获得知识的具体路径和如何使用知识。对此的详细论述,可参见M. Meyer, Decouverte et justifccation en science. Kantisme, neo-positivismeet problematologie, Paris, Klinckeick, p. 102(1979).
将认识论与知识论等同使用也是现代哲学一种常见的研究进路。西方有学者认为,认识论是那些关注科学知识的哲学组成部分,换而言之,认识论的一部分就是知识论。认识论是旨在阐释科学知识的本质,并进而使人们理解科学知识产生的动力。对此的详细论述,可参见R. Nadeau, Vocabulaire technique et analytique de 1epistemologie, Paris, PUF,p. 11(1999).
尤其在教科书的那些原理和理论部分。教科书中的原理和理论通常被认为是在一定时期之内正确的规范知识。
其具体原因是教科书的编纂者们认为能列人基本原则范畴的应当是对整个刑事诉讼都起指导作用的那些原则,而两审终审只是一项审判阶段才遵循的原则。但既然所有的教科书都承认审级和审判制度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部分,而两审终审却不能成为它的基本原则,其深层原因恐怕不是前述的理由那么简单。它所暗含的问题恰恰在于,中国刑事诉讼法构造缺乏核心原理基础。笔者认为,所谓基本原则不是能够统领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的原则,而是构成制度基石的那些原则,能够统领全部过程的原则应当成为总原则( general principle),但总原则未必就是基本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在西方,刑事诉讼法是围绕着审判制度而展开的,审判制度所遵循的核心原则当然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笔者没有选取专著作为考察对象,实在是因为专著数量太大,且很多专著也都是编著,归纳总结起来超出了笔者的研究能力实际上,许多杰出学者的真正的专著恰恰是其博士论文改编而成的。当然,我们也不排除一些思想增量大、创新能力强的学者能够在不同的领域写出专著,但这些人毕竟是极少数;在中国,杰出的学者在其第一部专著之后,通常会选择担任编著或教材的主编,由此,我们就不敢肯定其著作中的观点和知识是其专属品了,因此难以作为分析对象。而由于博士论文有独创性和专属性声明,我们可以合法地推定,博士论文中承载的知识除了引证以外的,都属于作者的创新和专属性知识。
众所周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中国第一批刑事诉讼法博士学位培养点、第一个刑事诉讼法博士的培养地、诉讼法学国家级重点学科所在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其培养的刑事诉讼法博士的总数量到目前为止居全国第一,因此中国政法大学的刑事诉讼法学博士论文的知识生产和命题走向显然是具有典型意义的。
陈瑞华教授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所讨论的理论范畴大概有9类: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行为。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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