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探究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973(2011)号决议决定对卡扎菲政权武力镇压示威民众实施第二轮制裁,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并授权国际社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平民免受武装袭击”,[17]这项决议成为北约部队对利比亚卡扎菲政府采取行动的授权性文件。《罗马规约》第16条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决议向法院提出要求。在其后12个月内,排除法院对情势开始或进行调查或起诉,安理会还可以根据同样条件延长该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就被暂停或无限期推迟。


  

  即便安理会没有作出此类延期决定,法院管辖权的行使也存在极大障碍。对于非缔约国而言,比如美国,可依据安理会第1970(2011)号决议第六款“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以外的不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缔约国的国家的国民、现任或前任官员或人员,要为据说是安理会规定或授权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采取的行动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行为或不作为,接受本国的专属管辖,除非该国明确放弃这一专属管辖权”的规定,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对于非缔约国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补充性的,如果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对该案进行调查或起诉,或者经调查后不对该人进行起诉,或者已经受到作为控告理由行为的审判,那么该案件就会因为不具备可受理性而丧失管辖权。


  

  即使检察官认为案件具备可受理性,根据规约的规定,被告人和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仍然可以就案件的可受理性和法院的管辖权在审判开始前或者开始时提出一次质疑,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多次质疑,或者在审判开始后提出质疑。这种程序性的质疑即使最终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但无疑拖延了诉讼,影响效率,浪费了法院的诉讼资源,作为受各缔约国资助而没有自营业务的国际刑事法院能否承担这种消耗,也值得关注。


  

  (三)对全国过渡委员会指挥部队所受指控犯罪之管辖


  

  检察官在第二次报告书中也表示会对全国过渡委员会所指挥的部队在利比亚战争中所涉嫌之罪行进行调查。利比亚并非《罗马规约》缔约国,结束卡扎菲政府统治后建立起来的利比亚新政府,也没有表示要加入《罗马规约》。即便之后成为缔约国,根据规约第11条,“对于在本规约生效后成为缔约国的国家,本法院只能对在本规约对该国生效以后实施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因此,国际刑事法院要取得对全国过渡委员会指挥部队所受指控犯罪之管辖,其先决条件是非缔约国按照规约第12条第三款之规定提交特殊声明。新政权的前身就是全国过渡委员会,理论上来讲似乎不具备提交该种声明的期待可能性。


  

  另外,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2011)号声明也仅仅将2011年2月15日至2月26日这段时间内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在这段时间外(比如2月26日之后)发生的相关罪行是否提交,并没有明确说明。从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力运行情况来看,无疑是将这段时间扩大到了整个战争阶段,[18]基于安理会决议而获得的管辖权,能否取代其补充性管辖权的性质?新的利比亚政权正在准备采取一系列综合性的措施对发生在利比亚境内的犯罪进行调查,根据《罗马规约》,如果一国政府正在进行公正有效的司法诉讼程序,那么国际刑事法院将不予继续干涉。笔者认为,即便是安理会的决议也不能改变补充管辖权的性质,更何况,安理会并没有明确授权提交,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恐怕也难以行使。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