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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探究

  

  (三)国际刑事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资产的查明、追寻和冻结


  

  依据《罗马规约》第93条第一款第11项,缔约国应依照规约及国内法程序的规定,执行法院对于查明、追寻和冻结或扣押犯罪收益、财产和资产及犯罪工具的请求。法院之所以作此安排,是为了确保其判决的可执行性,最大程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值得一提的是,在利比亚情势的处理中,国际刑事法院不仅可以对缔约国,也可以向非缔约国发出申请。规约第75条是关于被害人赔偿问题的处理,“本法院可以直接向被定罪人发布命令,具体列明应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方面作出的适当赔偿,包括归还、补偿和恢复原状”,“在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时,可以在判定某人实施本院管辖权内的犯罪后,确定为了执行其可能根据本条发出的任何命令,是否有必要请求采取第93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14]


  

  检察官在开展调查的同时,就与联合国制裁委员会多次接触,对卡扎菲等三人的个人资产进行确认。9月底,国际刑事法院曾向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缔约国和联合国安理会中的非缔约国发出请求,希望在他们的帮助下,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查明(identify)、追寻(trace)、扣押(seize)和冻结(freeze),以保证法院最后予以赔偿的判决能够执行,切实维护受害者的潜在利益(potential benefit)。[15]


  

  三、后卡扎菲时代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2011年10月20日,卡扎菲被证实身亡,利比亚进人后卡扎菲时代。11月19日,其子赛义夫·卡扎菲被捕,他将会受到怎样的审判还不得而知。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发生在利比亚境内情势的诉讼司法活动并没有因此而终结,根据当地局势的变化,可能会朝不同的方向发展。


  

  (一)管辖权的发展趋势


  

  根据《罗马规约》序言及相关条文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仅行使补充管辖权,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或者起诉时,国际刑事法院将断定该案不可受理而丧失管辖,而不论是否已经进行了初步调查活动。检察官办公室已经被告知,新的利比亚政权正准备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对发生在利比亚境内的犯罪,包括对卡扎菲的死因展开调查。[16]如果本国政府正在开展公正有效的司法诉讼程序,那么国际刑事法院将不予继续干涉。新的利比亚政府可以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可受理性”质疑,由法官对此作出裁定。


  

  除了对卡扎菲等三人案件的处理外,检察官在报告中也提出,对于北约(NATO)部队和全国过渡委员会指挥的部队在利比亚战争中所受指控之犯罪,比如涉嫌对雇佣军的平民进行非法拘禁、杀害被拘禁的战斗士兵等,也将会受到检察官办公室公正而又独立的审查。这已经涉及到了对于新情势的管辖权问题,通常情况下仅能对缔约国行使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能否行使该项权力加以探究。


  

  (二)对北约部队所受指控犯罪之管辖


  

  检察官在第二次报告书中指出,将会对北约部队在利比亚所犯罪行之指控进行调查,在笔者看来,这种调查权行使之效力是薄弱的,即便有证据证明此种犯罪现象确实存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也能够被轻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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