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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和解价值之辩

  

  再次,刑事和解是滋长司法腐败的新平台,导致司法机关威信受损是理所当然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从刑事和解过程的启动这一角度加以考察。可能启动刑事和解的无外乎三种情况:司法机关启动、被害方启动、加害方启动;从价值驱动来看,在这三种情况中,加害方启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最大。就司法机关而言,只有在认为起诉或裁判案件难度较大时,即通常所说的在疑难案件中,才会启动刑事和解,这种情况是极少数。司法人员当然也明白,刑事和解在本质上是公诉权或审判权等公权私化,以及刑事和解既违反法律又有失公平,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恶化等危害性,司法人员同时也明白,司法机关启动刑事和解极有可能给承办人带来各种风险,因此在那些起诉或裁判没有难度或者难度不大的案件中,任何一个司法人员都不会愿意去承担刑事和解可能为自己带来的各种风险。例如,有些检察机关不愿意主动介入加害方与被害方的刑事和解过程,甚至不愿意发挥居中调停的作用,就是害怕“给人以‘袒护犯罪嫌疑人’甚至帮助那些富有的嫌疑人‘花钱赎罪’的印象,以至于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1}(P.5)。就被害方而言,除了少数的被害方为了获得较高的补偿而启动刑事和解的情况以外,绝大多数被害方基于对加害方的仇恨而产生的复仇心态,都不会主动去启动刑事和解。但是,加害方的情况却完全相反,为了获得轻刑化甚至非刑事化的处理,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加害方都会积极地去追求刑事和解的启动,并积极地去促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缔结,因为在刑事和解中最大的受益者无疑是加害方。加害方为了启动刑事和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首先得过被害方的关,让被害方同意刑事和解。同时更重要的是过司法机关的关,一方面,在“加害方与被害方自愿和解模式”中,即使与被害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如果司法机关不认可,加害方获得轻刑化甚至非刑事化处理的希望也会落空;另一方面,在“司法机关调解模式”和“司法机关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中,如果被害方不愿意与自己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也可以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威迫使被害方与自己达成刑事和解的协议。简而言之,加害方若要获得轻刑化甚至非刑事化的处理,关键是要“摆平”司法机关,说到底是“摆平”司法机关中在本案中的起作用的司法人员。在当前司法腐败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之前,公众极容易认为,刑事和解是滋长司法腐败的新平台,导致司法机关威信受损是理所当然的。例如,陈瑞华教授在界定“司法调解模式”时,指出“各地近期的刑事和解实践显示,在加害方与被害方存在尖锐矛盾时,特别是被害方有着强烈复仇心态的案件中,司法人员必须进行各种劝导、教育工作,并促使加害人认罪悔过,说服被害人放弃不切实际的无理要求。否则,和解协议是不可能达成的。”{1}(P. 7)在司法腐败不是个别现象的情况下,这就容易让公众置疑一个问题:在双方存在尖锐矛盾时,只要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正确的起诉和公正的裁判,不就达成被害方的复仇愿望并给予了犯罪者应得的处罚吗,是什么动力促使司法人员花费大量精力去迫使被害方接受刑事和解协议并且不提出过高的索赔要求呢,这会不会是加害方手中的金钱在起作用,会不会存在司法腐败?在此必须指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达成刑事和解时是否真正存在司法腐败,而是存在司法腐败的空间,让公众认为存在司法腐败的可能性极大,导致司法机关威信更加受损,司法公信力的进一步减弱。


  

  和谐社会一定是有信用的、秩序井然的、可预测的社会;其中,信用是核心,没有信用不可能有秩序,更难以预测;一个存在信用危机、秩序紊乱、难以预测的社会,在根本上不可能和谐。与司法公正是社会的最后公正一样,司法公信力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信用体系最后的保障。一个社会要和谐,司法公信力是基本前提;司法公信力遭到破坏,社会和谐无异于镜中花水中月。在诉讼领域,所谓司法公信力,就是严格依法办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司法必须要有公信力,是其解决的社会冲突或纠纷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不仅要解决某一次社会冲突或纠纷,更重要的是为解决以后的社会冲突或纠纷树立为公众认可的榜样,形成为公众认可的解决社会冲突或纠纷的机制;所谓即使污染了河流也不能污染水源,这正是有的国家宁愿放纵个别的犯罪者也绝对不破坏正当程序的根源所在。在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案件中,解决社会冲突或纠纷时,可以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在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案件中,无论是司法机关主持的调解也好,还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和解也好,都具有化解矛盾的功能,都能促进社会和谐。在法律界定的刑事公诉案件中,原本就意味着否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原本就否定了刑事和解,否则将刑事案件区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刑事公诉案件的处理应当更在意公众的反应,不仅不能推行有损司法公信力的刑事和解,而且应当让公众心悦诚服地相信我们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切法律不仅仅是写在纸上而是在被严格执行,相信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依法办案的,相信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在日益强化,相信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在日益完善;只有这样,和谐社会的构建才有坚实的公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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