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回应公共议题不是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基本功能
因刑事个案或刑事类案而形成的公共议题,司法机关通常没有唯一的或排他的制约影响。因为,这种因案件而生成的与刑事法律适用有关的公共议题,是事实情节、证据采信、价值判断、利益诉求、社会情绪、传播规律等多种主体参与其中、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但是,司法机关具有回应相关公共议题的职责,以及一定的公共议程设置能力。司法机关通过必要的途径和载体,及时回应公共议题,参与设置和引导公共议题,是司法规律包括刑事司法规律的体现。就刑事法律适用而言,与此相关的传播目标,包括展示司法成果,解答公众疑惑,培植法律信仰等多重具体目标。换言之,以一定的媒介传播相关案例包括典型案例及其有关信息,是保障司法公正,建立司法公信,实现司法权威的必要途径。但是,案例、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是有区别的范畴,其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时效、受众范围也相应地有所区别。案例或典型案例及其相关信息的传播效果,并不等同于指导性案例及其相关信息的传播效果。司法机关应当以恰当方式回应或参与回应公共议题,但是,回应公共议题不是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基本功能。
【作者简介】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指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
“检察院规定”)与2010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
“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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