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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导性案例中的公共议题刍议

刑事指导性案例中的公共议题刍议


黄京平


【关键词】刑事指导性案例;公共议题
【全文】
  

  刑事案件,无论是个案还是类案,均会演化为公共议题,已是不争的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通过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性文件,[1]为指导性案例的界定、编选、公布、运用确定了基本的规范依据。就刑事指导性案例而言,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以指导性案例回应已经成为公共议题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对此,在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最高司法机关已有相应的界定。其中,“检察院规定”第8条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应当选取的案例类型之一;“法院规定”第2条将“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作为判断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标准之一。换言之,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案例指导制度,应当适度兼顾对公共议题的回应,是刑事指导性案例承担的功能之一。但这种功能,只能是附属于刑事指导性案例基本功能的附带功能。


  

  一、兼顾回应公共议题的政策需求


  

  刑事指导性案例兼顾回应公共议题,获取应有的传播效果,与刑事政策实施所需的社会认同有着密切的关联。也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在刑事司法层面是以具体案件作为基本载体的,而社会公众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认同也是通过具体案例实现的。对此,国家基本刑事政策的制定机构已有相应的判断。2008年政法工作会议指出:“要选择典型案件,宣传法律,教育群众,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风尚。”[2]2009年政法工作会议指出:“对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几类案件,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3]作为对政法宣传部门的要求,周永康同志在2010年8月13日法制日报社召开的政法宣传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增强传播能力,多反映群众对政法工作的要求,多宣传群众支持参与政法工作的事迹,多报道政法干警在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贡献,多贴近现代生活,多用群众身边的事实说话,多用群众易接受的方式说话,不断扩大政法宣传的覆盖面、不断增强亲和力和感染力”,要“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健全新闻发布制度、舆情监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实现舆论监督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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