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司法规范能力不足
立法制定规则,司法适用规则,但司法对规则的适用不是机械的,而存在一定的创造性。司法的规范功能就是指司法通过解决纠纷、保护权利而形成规则,影响政策,从而弥补立法的滞后和缺漏,指引人们的行为选择,为将来救济同样的权利侵害提供明确的标准。由于司法的针对性(针对具体的纠纷作出裁决)和情境性(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司法形成的规则往往更具可操作性。但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司法的规范能力相当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削弱和人们行动方向的模糊,潜在地为暴力抗法提供激励。
首先,司法的统一性不足。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各地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够统一。这一方面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难以通过司法裁判形成明确统一的规则,减损了司法的可信任度和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信息传递的紊乱导致人们行动方向模糊,影响到司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从而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未能较好地发挥规范功能。与英美法国家相比,大陆法国家最高法院的功能过分局限于纠纷解决,法官队伍庞大,案件数量多。在中国,这种情况尤其突出。例如,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1998-2007年十年间共审理各类案件40744件,年均四千多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年仅审理一百余起案件,最高数量为1984年的163件,1994、1995年仅87和86件。[8][9][10](P86-87)虽然审理了大量的案件,但其中有规则治理意义的判决并不多。由于功能局限于个案审判,案件压力大,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精力顾及通过司法影响公共政策、形成规则的功能。而且,最高法院在个案纠纷解决中不具有制定公共政策的意识,缺乏一种全局性、前瞻性的眼光。[11](P17-3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规范功能的发挥主要是运用法律解释权发布各类成文的司法解释,如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及批复。尽管有相关的规定,[12]但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仍然模糊,面临着僭越立法权的批评,没有建立通过个案形成规则的良性机制。从自下而上的视角来看,人们不愿意利用司法实现正义,司法机关没有足够的公信力也不值得尊重。当下社会,权利救济渠道不畅、规则缺失混乱、暴力维权普遍化的状态等因素极大地激励不守法行为直至暴力抗法行为。
【作者简介】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田璐,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傅沙沙.北京:法院强执遭暴力抗法,嫌疑人开铲车冲向法官”.新京报,2009-02-29.
朱孝顶.申请确认朝阳法院强制执行违法,为何进不了司法程序?!一一钉子户铲车冲撞法官案沉思【EB/OL】.http://blog. legaldaily. com. cn/blog/html/07/2443307-4453. html,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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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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