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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 (中)

  

  1.司法分配能力不足


  

  通过司法的利益分配是一种典型的零和博弈。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纠纷,客观上会发挥分配的效用。司法过程是一种诸多社会因素影响下的利益衡量,每一项司法裁判的背后都蕴含着法官对于各种利益的考量、选择与分配。但由于本身的特点,司法主要涉及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分配。司法能力在此方面不及国家的立法和行政能力,因为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或政策提供福利,从而换取民众的认同和支持,而司法无法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民众的认同和提升公信力。


  

  司法分配能力不足主要体现为司法在弥补立法和政策分配失当、监督制约行政权方面能力不足。司法应当具备监督和调节功能,即国家立法和政策分配出现不公平时,司法有可能在个案中进行矫正。但在司法制度尚不够成熟且受制于现行体制的情况下,司法分配能力难以达到这种水平,无法较好地发挥通过个案调节立法和政策不公平的功能。具体表现为:


  

  首先,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存在制度障碍。《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无权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能审查其合理性。转型时期行政机关滥权和侵犯私人利益的现象较为常见,但司法很难对行政权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其次,国家要求司法尽量维护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决策。国家一直强调法院“服务大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法院也将此作为工作重心,努力发挥服务于国家中心工作、为经济建设保驾扩展航的作用。各级法院几乎所有年份的工作报告皆有类似表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不断推进企业、住房、教育、医疗等全方位的体制改革,由此产生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企业破产兼并、职工下岗、环境污染、工程建设、劳资争议、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纠纷大量增加。其原因大多与转型时期的政策调整、地方政府决策失当、不公以及官商勾结、权力寻租有关。以房屋拆迁为例,在现代化的背景下,拆迁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因为涉及城市建设、城市形象和领导政绩,但拆迁对被拆迁人的保护往往不足,因此拆迁纠纷成为矛盾最突出、冲突最激烈的一类纠纷。而在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法院基本上站在政府和拆迁人一方,支持快速拆迁、先拆后谈以及相对较低的补偿安置费用,未能发挥适当的分配功能。不少被拆迁人对政府和法院失去信任,面对法院强制执行的紧急关头,采取各种形式的对抗乃至暴力对抗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情有可原,重庆出现的“史上最牛钉子户”(注:参见袁小兵:《重庆“最牛钉子户”是怎样练成的》,http://news.163.com/07/0323/09/3A8QCKV800011 SM9. html, 2009年9月9日。这一现象波及到全国其他地方,“激励”了北京、上海、长沙、泰安等“最牛钉子户”的出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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