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抓大放小”式惩罚缩小了追究范围。为稳定大局,控制矛盾的涉及面,也为了减少国家追究抗法者的成本,法院在实践中普遍实行“抓大放小”、“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的司法政策,暴力抗法情节不是特别严重者不必承担责任。这种执法方式和司法政策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暴力抗法者的成本在群体性抗法中被大大降低,因而鼓励了更多的群体性抗法事件;二是促使更多的人敢于尝试轻微的暴力抵抗,而暴力一旦发生很容易不受控制而迅速升级为严重的暴力行为。
2.国家对司法机关的投入和支持不足
司法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器,但由于政治体制的问题,国家对司法机关的功能重视不够,在财政方面对司法机关的投入较少,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支持不足。司法机关只被视为一个“行政部门”,远未获得应有的支持。目前,司法机关的开支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由于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偏低以及地方对司法机关的重视程度不够,多数司法机关的经费紧张,西部地区尤其严重。
这些导致了司法机关的装备弱,经费不足,执行人员偏少,司法警察更是匮乏,以至于法院较大的强制执行行动皆需请求公安机关或武警提供协助。而在现有体制下,这又得涉及部门关系的协调,甚至支付费用。这也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司法权威。同时,地方财政提供司法经费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有些地方党政部门官员策划和参与暴力抗法,甚至有的法院协助当地企业规避和对抗外地法院的执行。
近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平均受理执行案件200多万件,但法院执行人员只有36000人,许多法院的执行人员每年要承办200-500件执行案件,很多法院没有精力处理暴力抗法事件。[6]若非大规模集中清理积案,法院一般只能派出少数执行人员。而且,为避免扩大矛盾,执行法官尽量不使用警械。样本中129例暴力抗法事件的抗法者对执行人员形成围攻之势,如案例77(辽宁兴城500余名村民围攻拘禁干警)等。2003-2005年重庆市因缺乏公安机关维持现场秩序导致暴力抗法在全部暴力抗拒执行案件中约占33%。[7]甚至还有法院回避暴力而拖延执行,如宝鸡陇县法院因害怕暴力抗法不敢送达传票。(注:此案例来源于当事人的网络在线咨询:http://www. cccv. cn/club/detail. asp? tid = 63278,2009年9月9日。)
2008年末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加强政法经费保障。这项改革值得期待。但这只是司法强制能力建设的一个方面,人事制度、政治体制、司法的地方化现状等仍决定了司法强制能力的提升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司法救济能力不足是暴力抗法发生的重要原因
国家负有保障公民权利之义务,而司法是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终极救济途径,权利救济是司法的核心功能。司法实现权利救济功能的途径包括利益分配、权利保护和规范形成三种,司法救济能力因而可分为分配能力、保护能力和规范能力三方面。司法的分配能力主要指法院通过纠纷解决而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相关主体之间利益的能力。司法的保护能力主要指法院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给予保护的能力。规范能力主要指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形成规则,从而规范社会生活,更好地实现权利救济的能力。倘若司法的救济能力较为充足,则暴力抗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而现阶段我国法院的司法救济能力不足,司法难以成为民众信赖的有效的维权途径,私力救济、私人执法、“黑110”乃至暴力抗法等方式便成为替代或乘虚而入。这是暴力抗法发生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