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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 (中)

  

  三、暴力抗法与司法能力


  

  本部分基于经验材料,以司法能力为线索,利用上文提出的理论框架,综合自上而下的国家视角与自下而上的社会视角来对暴力抗法现象进行分析。


  

  (一)司法强制能力不足是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直接原因


  

  司法强制能力指法院维护司法秩序的物质装备、人员条件并以此保障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尊重和服从法院裁决的能力,主要包括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秩序和强制执行法院生效裁决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能力。强大的司法强制能力能够使潜在的抗法主体将受到明显威慑而不敢轻易实施暴力抗法,或者暴力抗法的程度更为温和,更易于控制。近几十年来,中国法院遭遇的暴力抗法之所以频繁发生,冲突激烈,难以控制,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弱,而这种司法强制能力的不足主要源于司法权的地位偏低以及国家对司法机关的支持和投入不足。


  

  1.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不足


  

  根据可收集到的信息,样本中参与暴力抗法的总人数2万以下,仅3.5%左右的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其中被拘留者约2.6%,承担刑事责任者约1%。其他材料也表明法院对抗拒执行行为的制裁严重不足。例如,1999年7月至2000年11月各地法院的401名暴力抗法者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41人,仅占10.2%。[4]自新刑法施行至2004年,南京市两级法院共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38起,只有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即使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力度仍然偏轻,样本中大多数获罪的抗法者刑期在1年以下,很少有被判2年以上的情形。济宁市在抗拒执行罪判决生效的11起案件中,判处被告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8人,占72.73%,判处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人,判处2年以上的仅1人。[5]就抗法成功概率而言,从样本材料可知,抗法者达到目标的案件占总数的17.93%。可见,国家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严重不足,主要体现为制裁力度弱、处罚概率低以及抗法成功概率高。因此,在抗法成功可获收益大的情况下,不少人选择暴力抗法。


  

  第一,立法对暴力抗法行为制裁宽松。大多数暴力抗法行为的性质恶劣,应严加处罚,但现行立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宽松。相关规则包括《刑法》第277、 278、 290、 309、 313条,《民事诉讼法》第101、 102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等。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2007年10月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对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法院执行的处罚为15日以下司法拘留,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制裁的力度不足激励了暴力抗法行为。例如,案例106: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自愿到拘留所蹲上几天;案例16,云南某抗法者驾车追撞法警并公开叫嚣:“我用5年时间来扛!”。同时,《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衔接不够明确,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往往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罪与非罪认识不一,造成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理职责不明,不利于追究抗法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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