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一定正当性的暴力抗法即福利型暴力抗法,指裁判形式上公正合法,但实质上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或可能严重影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被执行人为了维护基本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暴力抗法。例如案例138,灵璧县法院执行庭受理该县某单位申请执行刘某等6人房屋买卖纠纷案,被告以其对营业用房享有租赁使用权、职工工资、养老保险等问题未能解决为由到处上访,执行中有人扬言谁来执行就和谁拼命,欲采取自杀等行动抗拒执行。又如案例262,张道胜对政府在指定的移民小区采取的“房屋调换”和“货币补偿”不满意,一直对移民政策采取强烈的抵触态度,扬言将采取用爆炸的极端方式对抗强迁。此外,福利型暴力抗法也包括某些反抗法院不文明执法而实施的暴力抗法行为,如下文详述的案例232。
尽管上述分类有时模糊且各方往往各执一词,但却是本文最重要的类型划分,因为这三类暴力抗法截然不同,其原因分析及对策设计应当区别对待。
根据参与暴力抗法的人数,暴力抗法可分为群体性抗法和非群体性抗法。前者指10人以上参与的暴力抗法事件;后者包括单人抗法和10人以下参与的少数人抗法。根据抗法者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暴力抗法的群体大致可分为乡邻亲友型、共同利益型、领导控制型、雇佣型和道德义愤型。
根据暴力行为的指向对象,暴力抗法可分为攻击型和自损型两类。攻击型暴力抗法是针对他人实施暴力,样本案例绝大多数属于此类。自损型暴力抗法针对自身实施暴力,如自残、自杀、自辱等行为,约5.92%的案例涉及抗法者的自损行为。此类抗法者主要是妇女、年老体弱者,且农村和乡镇居民偏多。自损行为主要表现为抗法者的一种威胁策略,占68.21%,还有抗法者为了制造法官暴力执法的假象以煽动其他民众抗法,如案例427,被执行人张某安排家中一名妇女躺在警车旁,假装是被警车撞倒的;真正实施自损行为的占31.79%。自损型暴力抗法案例的案由表明,不少情况下法院执行涉及房屋拆迁、土地权属、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被执行人的生存问题或涉及其根本利益。
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激化,纠纷的普遍存在乃至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已是不争的事实。(注:从群体性事件来看,根据官方统计数据,其数量从1994年的1万多起上升到2004年的7.4万多起,增加了6倍多;参与人数从1994年的73万人次上升到2004年的376万人次,增加了4倍多。参见陈利华:《群体性事件考验中国》,《环球》2005年第15期。)纠纷的牵涉面越来越广,参与主体多元化,尤其涉及广大底层民众和各类弱势群体;纠纷矛头越来越多地指向基层政府和组织,而且往往采取各种“问题化”手段施压;矛盾错综复杂,许多情形与转型时期的政策调整和利益冲突有关,冲突焦点集中于城镇拆迁安置、农村征地、“三农”问题、企业改制、劳资纠纷、职工下岗、社会保障、贪污腐败等领域;群体性事件具有组织性、突发性、煽动性和传染性,暴力冲突现象屡见不鲜,预防、控制和处置的难度极大。[3](P165-175)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执法作为社会冲突图景的一部分,也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上述特征,本文根据样本案例所概括的暴力抗法频繁发生、主体复杂、事由相对集中、群体性突出、冲突激烈、具有突发性和一定的预谋性、地域分布广泛、城乡差别突出等便是极好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