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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 (中)

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 (中)


徐昕;田璐


【摘要】暴力抗法是国家与社会的短兵相接。以司法能力为线索,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结合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视角对暴力抗法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暴力抗法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能力的不足,体现在司法领域即司法能力的不足。治理暴力抗法的主要思路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应从惩罚与激励两个方向入手,努力提升司法的强制能力、救济能力及合法性能力。
【关键词】暴力抗法;法院执行;司法能力
【全文】
  

  (二)类型化分析


  

  从性质上来看,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皆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但此类行为并非完全没有道义上的支撑。某些情况下,针对法院的暴力执法具有正当性或者具有一定的正当化理由。当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在执行中遭遇的暴力抗法是不正当的。由此,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执法大致可分为三类:正当的暴力抗法、具有一定正当性的暴力抗法和不正当的暴力抗法。


  

  正当的暴力抗法即权利型暴力抗法,指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而进行暴力抗法,主要是指以暴力方式抵抗判决不公的情形。由于新闻报道基本来源于法院提供的材料,或者会站在法院的角度进行描述,或者描述的情况很难判断是否存在司法不公,且细致描述案件审判情况的材料很少,因此从样本中不太容易举出权利型暴力抗法的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暴力抗法不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相当严重是转型中国的客观现实,一些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的理由便是认为法院判决不公。


  

  [案例401]据《新京报》报道,2009年2月20日,朝阳法院在公安协助下出动23名执行法官、56名法警和11部警车,前往五环汽修站强制执行腾房,遭遇暴力抗法。3名抗法者被拘留,执法人员在汽修站内找出42个汽油燃烧瓶等危险品。[1]


  

  被执行人的律师朱孝顶详细记录了案件经过:五环汽修站向来广营村委会购两处破旧厂房改建营业,后开发商与来广营乡政府合作开发房地产,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来广营村委会、开发商对汽修站实施长期破坏活动。汽修站起诉并胜诉,但朝阳法院一拖再拖,未予执行。来广营村委会起诉,要求判购房协议无效,两审法院皆支持。朱律师称一审法院“混淆是非,歪曲事实真相”,二审法院虽承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出现错误,但仍使用错误证据进行裁决,判决称“虽然一审有事实不清之处,但判决结果正确。所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结束,来广营村就申请执行,遂出现暴力抗法事件。朱律师记录了朝阳区法院在执行中的种种不当和错误行为。[2]


  

  又如案例357,范振宇拒不履行开封法院判决,其岳母刘爱花以判决不公为由进京上访,冲击省委市委。当然,由于报道很少详细描述案件情况,加上公正的判决很可能被当事人或者民众误以为不公正,所以判决是否不公在此难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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