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权力配置的原则,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能动司法而随意与行政权、立法权发生冲突。在能动司法过程中触及立法权和行政权的领域时,应采取克制退让态度,绝不能代替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司法的过分能动、极端能动,可能造成司法权膨胀。加上我国司法资源有限,能动司法也需要一定成本,在能力有限、成本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客观上把握好合理的限度。
维护基本政治立场的原则,能动司法应当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始终不渝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能动司法应当坚持司法的政策性,司法机关是重大公共政策的贯彻者而非决定者,不应该、不必要也不可能解决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能动司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事实上,无论在哪个社会里,司法独立都不是绝对的,而只是意味着司法权‘对于哪些人、哪些机构保持独立的问题”。[10]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所涌现的各种涉诉纠纷,其中有许多是政治性、社会性和体制性的矛盾,如果没有党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单凭司法机关的能动司法手段,既难以承担如此艰巨的任务,也无法保障其政治方向的正确性。
维护社会实际需求的原则,能动司法需要与社会实际需求紧密相联系,是否体现和反映社会大众的实际需求,是能动司法理念最为核心的内容,也是衡量能动司法合理性的主要标准;能动司法需要对社会效果予以充分考量,司法者要善于把握能动司法的分寸,将能动司法决策建立在对能动司法的认识之上,善于根据形势的变化和需要随时调整司法政策,需要长期开展工作的要建立长效机制,使我国践行能动司法的历史进程,伴随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在适应社会司法需求中不断加快前进步伐。
【作者简介】
刘政,单位为南京理工大学。
【注释】陈朝阳:《法律方法之基础:司法能动性》,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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