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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

  

  (二)践行能动司法的必要途径


  

  立足中国国情,任何脱离中国国情的制度变革,都将因“水土不服”而失去其依存的基础。西方司法能动主义依存的是西方民主政治体制下的司法制度,由于我国与西方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如果照搬照抄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在我国践行能动司法将失去正确的方向。只有立足中国国情,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科学地理性地借鉴西方先进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将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批判地引进到我国司法领域中来,与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度的能动司法,才能保障其生存的社会基础,才能确立其充满生命力的发展方向。


  

  实现循序渐进,任何事物都应遵循其循序渐进的发展规律,任何社会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的发展进步,都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进程。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其本身就是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逐步发展进步的历史产物。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在发展过程和发展现状上的差异,尤其是在借鉴或引进西方先进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方面,务必坚持循序渐进的历史发展规律。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对能动司法理念尚有争议,能动司法更应当做到在实践基础上缓步前进,即在一个阶段能动司法的方式方法取得良好实践效果并得到社会普遍认同之后,再投入对另一个阶段能动司法的尝试,以量变求质变。如此分阶段推进,将有利于缓和部分反对情绪,有利于化解外部环境压力,也有利于能动司法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总之,践行能动司法需要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前进,否则可能欲速而不达。


  

  (三)践行能动司法的原则要求


  

  维护国家法律稳定的原则,能动司法是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而非创设法律,司法者在能动司法过程中无权以司法行为创造出尚不存在的法律规定,这是能动司法合法化的底线;能动司法的过程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司法机关既要严格遵守实体法,又要严格遵守程序法,逾越法定程序的司法活动,不是能动司法的追求;能动司法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司法机关通过能动司法所作出的司法裁判必须遵循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而不是直接违背相关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具体内容。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司法者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裁判不应超越当事人诉讼的范围,不应采取当事人不需要、不接受的能动司法,以此保障司法的程序正义;司法者应当追求案件的事实真相,无论是否能动司法,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认定都不能有偏差;司法者应当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为了追求某种社会效果或者满足个别人的不法利益而草率能动,伤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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