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
能动司法可以通过司法便民促进实质公正,通过创设诉讼服务窗口、司法援助、巡回流动办案、法官主动上门服务等形式,有效的增强诉讼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避免因为司法资源差异而造成的社会连锁反应;通过对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改革,给予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与纠纷解决方式上更多的选择权,提高司法的人性化程度;通过大量增加庭审直播、公开司法档案资料、尝试网上立案,网上证据交换,网上案卷查询,网上判决等形式,最大限度的避免“暗箱操作”,保障司法公正。
能动司法可以通过缩减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通过法官更加积极主动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案件审判者的主导地位,减少因为纠纷难以化解而导致的诉讼成本增加;通过加强对法院在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独立性,尽可能摆脱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办案的干涉,使主审法官直接掌握第一手案件信息资料,减少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合而不议、议而不决的现象。在合理、合法范围内简化诉讼程序,省略不必要的司法环节而缩短审判周期,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克服法院机构臃肿、人员膨胀、权力重叠、权责分离的现象,在保证法院司法工作高效运转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
四、践行能动司法的模式选择
(一)践行能动司法的总体构想
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进程中面临的一种新理念、新方式,为了科学践行能动司法,我们需要选择其合理的制度模式,把握其正确的发展方向。中国能动司法的发展方向和制度模式,是我国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急需研究和破解的一个焦点问题。王利明指出,“司法确实是一门艺术,其艺术性就体现在如何保持能动和克制的平衡和协调上。我们既要能动,但又不能盲动,司法能动不是恣意妄为,司法权不能无限膨胀。”[8]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认为,“既要强调适度的司法能动,又要防止司法盲动和妄动…司法能动不能脱离司法审判的职能定位,不能侵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不能超越司法机关应有的地位,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则与原则。”[9]据此,笔者在对能动司法理念进行研究和对中国司法制度进行探索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这样一个总体构想:我们既要重视能动司法在司法改革方面的积极因素,又要防止其在司法建设中的消极因素;既要重视能动司法在司法制度方面的人民性,又要防止其影响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既要重视能动司法在满足社会法律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又要防止其影响依法治国的长远利益;既要重视能动司法在司法活动中的司法效能,又要防止其导致司法权的过度膨胀。根据以上构想,面对我国转型时期复杂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情况,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新要求、新期待,笔者认为,在我国践行能动司法的发展方向和制度模式,似可选择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度的能动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