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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社会法律需求的不断增长需要能动司法。中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制度还在进行深入调整,旧的利益格局尚未被完全打破,新的体制尚处于缓慢调校当中,立法机关对于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不可能及时地作出反应;加上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司法活动的知情、评价甚至决策的愿望愈益高涨,对司法裁判实质正义的追求更加明显。面对我国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能动司法,才可能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冲突,及时填补大众诉求。在这个情况下,“法官的角色和政治责任使得法官要尽量地想办法来解决疑难案件,比如运用目的性扩张、辩证推理等技术手段,采用司法能动主义的态度,甚至去突破法律,进行法官造法。”[5]


  

  三、践行能动司法的价值取向


  

  (一)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能动司法实现判调结合,受传统法制文化的影响,我国现代调解制度同样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和发展。首先,能动司法有利于提高调解结案的比率。通过简化调解程序、提供调解帮助、强化调解协议效力等形式,将为愿意接受调解的人民群众提供多种便利。其次,能动司法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一起分析、研究案情,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建立与公安、工商、卫生、妇联、工会等方面的“诉调对接”机制,将加强调解机构之间的联动配合,推动调解工作的社会化。其三,能动司法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创新和服务水平的提高。能动司法将以多种方式,创造性地为涉诉民众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提高调解质量。


  

  通过能动司法化解公共危机,学者苏力指出,一个国家法治的发展和完善往往是通过应对前所未有或突如其来的事件而实现的。[6]学者唐钧认为,风险危害的扩大化趋势,决定了社会维稳的动态性,体现在:影响稳定的因素是变动的、涉及稳定问题的群体是动态的、维稳工作的部署和措施是动态调整、更新升级的三个方面。[7]由此可见,创造稳定安宁的和谐社会,实现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康,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目标。在维稳工作的动态性和和谐性要求之下,司法机关只有通过能动司法去调适公共危机化解机制、优化司法维稳策略,才能达到化解公共危机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法官通过能动司法在处置公共危机方面将发挥出以下作用:首先,能动司法有利于提高化解涉诉信访的成功率;其次,能动司法有利于及时合理的化解群体性事件;其三,能动司法有利于防范金融危机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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